(圖片取自pexels)
摘要: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的主體為不執行業務股東,其行使之對象為執行業務股東,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則為監察權行使的內容。
發生什麼事?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的鄭姓董事長,同時併為執行業務的股東,除了從未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亦未將永和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帳冊提示予股東們審閱。永和公司的鄭姓股東於是依公司法(下同)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請求鄭姓董事長提出前揭財務報表及帳冊[1]。
.鄭姓董事長則以前揭財務報表及帳冊皆屬永和公司所有,其僅係為永和公司占有;鄭姓股東行使監察權的對象,應係永和公司而非執行業務股東為由,拒絕提出前揭財務報表及帳冊[2]。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的監察權
.公司法於民國(下同)69年修法前,有限公司組織採雙軌制,在業務監察方面有「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及「監察人之監察」兩種監察機關併存。修法後則已無監察人制度,目前有限公司業務之監察權專屬於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3]。
.按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有限公司非董事的股東就監察權之行使,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詢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4]。至於其得行使的對象及範圍,參照第48條規定[5],以及109條第1項於69年5月9日的修法理由載明:「配合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宜予廢除。」可知,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對象為執行業務股東,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則為監察權行使的內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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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2)同前揭註1。
(3)王文宇(2019),《公司法論》,6版,頁285,臺北:元照。
(4)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5)公司法第48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6)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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