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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年紀大又行動不便的老婦,還好她有個貼心的女兒在身旁照顧,在她住院期間女兒更是衣不解帶,老婦人相當感動,於是在律師的見證下立遺囑要將其全數財產均歸給女兒,人在國外一直沒有出現的兒子聽到這個消息當然很賭爛,為了遺產哪有不爭的道理,他表示母親臨終前已無意識,然而醫院病例顯示老婦仍可表達自己的意思,且亦有多名見證人作證,法官認為遺囑有效(本案可能仍有特留分之問題)。

  這裡首先要說明,遺囑是屬於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生效力。依其作成方式可以分為下列五種(民法第1189條):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而以上這五種遺囑的法定方式在民法上都各自有規定應具備什麼樣的格式,在此不贅述。按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民法第1186條有明文。又遺囑能力之有無,應以遺囑人為遺囑時為準。老人家立遺囑最好被拿出來爭執的點大概就是立遺囑時無遺囑能力了,遺囑對他不利的繼承人會講的不外乎就是意識不清、無意識、注意力或專注力無法集中,判斷力及精神狀態 差、罹患失智症等,但要證明立遺囑當時無遺囑能力也不是太容易啦!

  基本上只要各個繼承人或是受遺贈人之間沒有爭議,不會對簿公堂的話,有沒有按照法定格式倒沒差,你沒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自己來查誰家的遺囑沒有照法定格式,繼承人都相信這是被繼承人的真意且為真實的遺囑即可,然而一旦鬧上法院了,有沒有依法定格式的結果就是天壤之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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