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有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開庭的時候,書記官旁邊的通譯或替代役會負責錄音,以記錄大家在法庭上所說的每一句話,如果聲音太小的時候,法官還會要出庭的人再講一次。只是如果當事人事後去向法院申請這些錄音,或是自己錄音,然後拿去公開,有沒有法律責任呢?
  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分成兩個層次來討論,首先,雖然法院原則上是公開審理,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進來,但法院組織法規定除了法院自己之外,其他人都不能錄音,否則審判長當場可以要求消除內容。並且,無論何種原因持有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也禁止持有者任意公開或為不當使用,就過往最高法院決議(一○二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是認為在保護在場人員的聲音聲紋等重要個人資訊的「資訊自主權」。
  所以,依照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0-4條規定,在任意散布法庭錄音、錄影的時候,所在地方法院可以論以3萬至30萬的行政罰鍰,甚至如果是在法庭當場經審判長制止不准錄音、錄影不聽的時候,法院組織法第95條還能以類似英美法「藐視法庭罪」的規定,論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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