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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密碼予他人,假若該帳戶被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帳戶使用,則提供者可能會被論斷成立詐欺幫助犯,大略起訴書或判決書會有如下內容:「行為人若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該帳戶會淪為他人詐欺所得贓款之領取工具,可能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超商門市,將自己所申辦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成員,並以LINE簡訊通訊軟體傳送告知該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在此情形,詐騙成員取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去詐欺第三人匯款至前述帳戶。而提供帳戶者,基本上就可能構成刑法上詐欺幫助犯。

  不過,就前述類似案例來說,難道所有提供帳戶密碼予他人者,就一定有幫助詐欺的犯意嗎?答案當然是不一定。其實,在許多的案例中,反而有些提供帳戶密碼的人,同樣是詐騙案的受害者,只是有的人被騙錢,有的是被騙帳戶,所以不能說提供帳戶密碼者就一概視為是詐欺幫助犯,應該要詳細區分其中個案的不同及真實狀況,否則真的會冤判。

  基本上,刑法上幫助犯,是指行為人有幫助之故意及幫助之行為。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總之,就是要有認識在幫助他人犯罪,像是提供帳戶的目的是為了他人將騙來的錢匯到這帳戶,當然有時也要討論為何有此動機呢?例如出賣帳戶或朋分詐騙所得等等,否則沒有好處為何要提供帳戶呢?又例如,可能被逼提供帳戶,或是被騙而提供帳戶,都是有可能的,反正事情查清楚才能下判決,不能靠感覺一律認為提供帳戶予他人者都是幫助犯。

  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75號刑事判決意旨:「提供金融帳戶或提款卡予他人者,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自應依此論斷,要非一有交付提款卡之行為即率認成立犯罪;倘非基於幫助之故意,而係因遺失、被脅迫,或一時疏於提防而受騙等原因而交付,交付提款卡者既未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既無幫助犯罪之故意,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若受利用而提供提款卡,也不知道人家要去詐欺使用,這時應該就受利用的事實好好查清楚,還給被利用者一個清白及公道。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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