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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藝人雞排妹近年與醫美診所因為看板的著作權爭議鬧上法院,起因是該醫美診所用了雞排妹寫真集的照片作為看板來宣傳,遭雞排妹主張未經其同意使用她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經過智商法院審理後,雖然認為診所就前述照片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並無侵權責任,可是必須拆除使用該照片的看板,民眾看了新聞報導可能會霧煞煞,究竟法院是認為誰對誰錯?

  診所在法院審理時主張,雞排妹當年來診所接受醫美服務時,確實有同意診所使用她術後照片作為診所宣傳之用,可是雞排妹於術後並未配合診所拍攝照片,是雞排妹違約在先;且就該寫真集之照片,雞排妹並不享有著作權,而是歸屬於雞排妹的經紀公司星雨國際有限公司所有,雞排妹無權提告診所侵害該照片的著作權。但法院認為依照該寫真集的版權頁內容,顯示著作權人是雞排妹而不是星雨公司,雞排妹有權就該看板提告診所,但雞排妹也因為沒有配合拍攝術後照片,曾於101年3月21日簽署肖像權發表合約書,可以認為兩造間就該寫真集之照片存在授權契約,診所有權使用該照片製作看板。既屬授權,就看板使用照片這件事上,診所沒有侵害雞排妹就該照片的著作財產權。

  那為什麼說診所還是要拆除系爭看板?理由在於法院認為於訴訟過程中,雞排妹至遲於111年2月進行言詞辯論時,終止了前述的授權契約;如果說原本看板能使用該照片,法律基礎來自於授權契約,則於授權契約終止後,診所就會構成無權使用,此時雞排妹就可以主張依照著作權法第84條的排除侵害請求權來拆除看板,所以判決的最後才會說雞排妹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是不當得利,但卻又可以拆除診所的看板。

  診所在受訪時雖說可能會就看板的部分提出上訴,畢竟這只是一審判決,兩造互有勝敗,確實都可以上訴同樣在智商法院審理的二審,未來結果會如何,就要看雙方提出的證據攻防,才能知道法院最終的審理判決結果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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