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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發布107年同酬日為2月21日,意思就是,去年女性必須比男性多工作約52天,才能賺到和男性工作一整年一樣的薪水。且這個統計結果與前年相同,也是6年來首度出現天數持平未下降的一年。

此天數是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以當年男性與女性平均時薪差距計算自隔年1月1日起女性需增加之工作日數。106年女性平均時薪271元,為男性315元之86.0%,兩性薪資差距為14.0%,換言之,女性較男性需多工作52天,才能達到整年總薪資相同。

  此調查結果係以平均薪資計算,仍有許多其他條件、因素難以在其中突顯出來,因此嚴格而言,不能以「同工」不同酬來稱之,如此稱呼只是一個簡便方法。那麼,所謂的「同工(不)同酬」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勞基法第25條規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依此,「同工同酬」是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另外還有所謂「同值同酬」,指的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人不應因性別甚至性傾向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但在實際作為上,要達成這樣的要求,不僅是法律執行層面的問題,從根本改變國人性別刻板印象或歧視的思維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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