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男女朋友雙方在交往期間,如果有些私密性行為之類的對話內容,分手後千萬不要亂傳,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是會被判刑的。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張先生與戴小姐原本是同事情侶,這對男女朋友分手後,還是共同在某單位的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受訓,結果張先生心有不甘,竟於分手後扮演「恐怖情人」,將與戴女討論性行為的猥褻對話連同戴小姐大頭貼剪輯成「淫截圖」放在辦公場所讓同事觀覽,戴小姐提告後,法院判決張先生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附條件的緩刑。

  判決指出,戴小姐姓名、面容等資訊係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應尊重其權益而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除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至有關性生活之敏感性個人資料,除非有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所示情形外,一律不得利用。判決認為張先生非法利用所蒐集個人資料及散布猥褻物之犯意,將其與戴小姐交往期間以LINE通訊軟體討論性行為私密過程對話之猥褻性文字,連同戴小姐在LINE上完整面容之大頭貼照片連同真實姓名,剪輯成「淫截圖.docx」檔案列印成紙本後,放置在透明資源回收袋內最上方,以此方式散布上開印有猥褻性文字內容,並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

  此舉當然被法院認為是一種犯罪行為了,依《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本件張先生緩刑的條件是「一、被告對告訴人不得故意有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被告需遠離告訴人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不得故意違反之。」

  分手後想要報復前男友或前女友,假若拿個稻草人在家裡戳啊戳,這是法律管不到的,但是如果把前男友與前女友間的性生活對話,連同她的姓名、相片等等散布出去,這就有刑事責任了。要再提醒大家,只要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人家的資訊或資料,都是個人資料,在使用時應稍微注意一下。所謂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把人家姓名連同性行為對話貼出去,這是會抓去關的,了解了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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