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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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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2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3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4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5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6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7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8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案號

簡要發生經過

無罪理由、事實

無罪特徵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000上訴000

 

被告趁被害人酒醉之際,載被害人前往溫泉旅館,性交得逞一次。

  1. 依溫泉旅館監視器可知,被告與被害人在進入前於車上有交談,可知被害人應尚有相當意識能力。
  2. 驗傷單僅有「外陰輕微紅」之現象等事實,並無外傷。
  3. 證人證實,被害人飯後雖有腳步搖晃酒醉現象,但尚有相當認知判斷及行動自主能力。
  1. 被害人仍有認知判斷及行動自主能力。
  2. 驗傷後無外傷。

新北地院

000侵訴000

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告訴人指稱被告趁告訴人酒醉並載其回家時,在車上對其為乘機性交未遂犯行。

  1. 告訴人證詞有出入、自相矛盾。
  2. 案發後仍與被告持續往來。
  1. 案發後被害人仍與被告持續往來。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被告至告訴人上班之酒店消費,並將告訴人匡出場,投宿於飯店後對其為性交行為。

  1. 告訴人證詞有出入。
  2. 其他證人與告訴人指述之證詞有相反。
  3. 單獨離開飯店時也未有驚慌求助之情形。
  1. 案發後淡定離開飯店。

桃園地院

000侵訴000

被告與告訴人唱歌後載告訴人回被告之住處,並發生性交行為。

無可信之證據致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1. 被害人隔日聯絡被告要求丟棄內褲。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更(一)000

被告與告訴人為男女朋友,於某次性交後以按摩棒插入告訴人陰道,按摩棒之前端零件掉落在告訴人體內。

  1. 案發後至醫院檢查時,仍將被告登記為緊急聯絡人。
  2. 向他人及被告皆多次表示不會報警。
  1. 案發後仍與被告關係緊密。
  2. 被害人多次表示不會報警。

基隆地院

000侵訴000

被告為攝影師,與告訴人在汽車旅館內拍照時,對在睡覺之告訴人為乘機性交之犯行。

  1. 告訴人於案發後仍留下來拍照,且照片中神情自若。
  2. 證人指稱告訴人於案發後請人報警前神態自若,直到警察抵達後才開始表現出害怕的樣子。
  1. 被害人案發後還繼續原本給被告攝影之工作。
  2. 證人指稱警方到場被害人才表現害怕。

新竹地院

000侵訴000

被告找身為傳播小姐之告訴人陪同一起唱歌,告訴人指稱被告乘其不知何原因失去意識後,對其為乘機性交之犯行(告訴人恢復意識後,有去婦產科檢查,且褲子也濕掉)。

  1. 告訴人證詞每次警詢或偵查都不盡相同。
  2. 告訴人指稱之事實及行為與常情不符(「告訴人自己都聲稱不可能酒量那麼差至失去意識,可能是被下藥,但體內並無檢驗出其他藥物。」、「告訴人報案回家後就把重要證物即褲子洗掉」、「告訴人敘述自己在清醒接完電話後,立刻失去意識」)。
  1. 被害人未檢驗出藥物。
  2. 被害人自行清洗重要證物(內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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