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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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2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3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4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
案號 |
簡要發生經過 |
無罪理由、事實 |
無罪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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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000侵上訴000 |
被告與被害雙方擬經一次性交易之性交後,復向A女為第二次性交之要求遭拒,竟趁被害人酒醉之際,乘機性交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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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000侵訴 000 |
趁被害人酒醉之際,對被害人乘機性交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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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被害人酒後泥醉不醒人事,復為乘機性交行為1 次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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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000侵訴 000 |
被害人因為酒醉先行回房間休息,惟被告竟進入被害人房間內,且萌生乘機性交之犯意,惟因被害人適逢生理期,被告乃放棄性交行為而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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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與被害人等人一同飲酒慶生,被告趁被害人酒醉狀態,乘機性交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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