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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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2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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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6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
案號 |
簡要發生經過 |
無罪理由、事實 |
無罪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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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000再000 |
被告等共四名友人一起喝酒,找來傳播妹二名被害人到場陪酒,後以恐嚇、灌酒方式,使被害人皆陷神智不清之狀態,被告遂性交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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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等人與被害人於酒吧中認識,之後相約唱到某旅館會合,而被害人因為飲酒而意識逐漸模糊,被告等人趁其無力反抗,欲為乘機性交,惟因無法勃起而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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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向酒店幹部買被害人出場時數,被害人趁被告洗澡之際,不顧全身赤裸,逃出旅館房間向櫃檯人員求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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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000侵訴000 |
被告見被害人尚處酒醉無意識之情形,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為性交行為得逞。 |
案發前2~3小時被害人與證人有電話訊息之來往,且又有另名證人來訪,且來訪係經由櫃台電話確認後,證人才得以進入被害人房間,足見被害人於事發當時並非無意識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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