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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位飼主帶著紅貴賓狗開車出門,開窗讓狗狗兜風,卻被後方車輛拍照檢舉,後來收到罰單,警方以「寵物探出車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裝載貨物超過規定」舉發,由主管機關裁處3000元罰鍰。此新聞出來後引起民眾討論,有人「認為這樣也能開罰」,也有人認為「罰的好」。
  姑且不論是否認同這樣的開罰,就法律的規定來看的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將狗狗說成貨物好像怪怪的,但因裝載的相關規定只有區分貨物和人,因此狗狗只能以貨物的裝載論之。再者,這裡所說的「超過規定」之長寬高,究竟是多少呢?這就要看與汽車裝載有關的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79條就有規定,如汽車「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貨車則「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另外可以順帶了解的是機車前方踏板能不能載狗狗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因此除了注意狗狗體重之外,也要注意不能讓狗狗伸出頭或手腳超過寬度,以保護寵物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也避免吃上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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