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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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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2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3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案號

簡要發生經過

無罪理由、事實

無罪特徵

臺灣高等法院

000軍上訴000

告訴人指稱某日唱歌飲酒後,其前男友請被告搭計程車載告訴人回家,被告卻帶其至飯店趁其酒醉不能抗拒,對其性交得逞。

  1. 告訴人指稱多有瑕疵:進出飯店能自行行走卻稱無法、入住時間及離開時間跟通聯記錄不相符、前後指述反覆。
  2. 告訴人酒後能自行走路答話,並對性交過程能記憶陳述,且案發不到亦小時就能自行離開,顯未達不省人事之狀態。
  3. 被告事後道歉之錄音檔不完整,且難憑此認定被告已坦承犯行。
  1. 被害人事後能自行行走,離開飯店,意識未達模糊不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號

 

000 原侵訴緝000

一次強制性交,一次因為被害人暈眩倒臥在床,被告趁機性交得逞

  1. 進行陰道深部採集之檢體應該會檢測出被告之DNA,但檢測結果均呈弱陽性反應,以顯微鏡檢驗皆未發現精子細胞。
  2. A女就被告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共為幾次性行為、同房證人劉書維之反應關鍵重點,所述均有前後不一之情形。
  1. 被告DNA檢測出弱陽性,但以顯微鏡檢驗皆未發現精子細胞。
  2. 被害人之說明與同房證人之證述不一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000  侵訴 000

 

被害人為看護照顧被告父親,惟被告不顧被害人之意願,發生強制性交2次、乘機性交1次。

驗傷診斷僅可證被害人處女膜有陳舊性裂傷,被害人亦自承案發前有性經驗,惟此不得證明是否與本案有關。

  1. 驗傷單僅載處女膜有有陳舊性裂傷,但不能證明係被告所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000 侵訴000

被告見被害人服用安眠藥、精神安定劑後,已昏昏欲睡且意識不清,竟為性交行為得逞。

  1. 案發當時告訴人之意識清楚,且與被告確實有合意性交之意思,並無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
  2. 再被告與告訴人105年9月14日之和解書上記載,雙方互相吸引意合發生性關係。
  1. 有和解書指出,雙方是合意發生性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被告在為被害人進行民俗療法治療時,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按摩過程中,建議被害人脫去內衣褲,再以手指無法調理陰道內部的經絡,需以生殖器調理,始可將身體廢物代謝之理由,與被害人發生關係。

  1. 被害人證述之情節,反覆予盾,甚不明確。
  2. 被害人離家後與被告同住,後來同房睡同張床。
  3. 無其他積極證據。
  1. 被害人事後與被告同住睡同張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被告竟基於乘機猥褻、性交之犯意進入被害人病房,趁被害人服用藥物已處於相類於精神障礙而不能且不知抗拒之狀態下欲與A女為性交行為,惟因護理師進入該病房查房而性交未得逞。

 

  1. 被害人僅有片段指述,而被告與被害人之筆錄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並無關聯性。
  2. 難認被害人陳述回病房時間與監視器顯示有數分鐘差距,遽認A女當時意識不清。
  1. 僅有被害人片面指述。
  2. 無法證明被害人案發時意識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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