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性交罪之緩刑問題 2

  類似夜店或KTV酒後撿屍案件,時有所聞,信義區甚至曾被戲稱「撿屍大道」。不過,撿屍刑責可不輕!

  若涉犯撿屍行為(刑事乘機性交罪),被認定有罪而沒有和解,一般來說,被抓去關的機率相當的大,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就有緩刑的機會了!乘機性交罪的刑度非常重(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判有罪,除非有緩刑的宣告,否則就要入監服刑了。

  不過,最近有一案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然未獲得緩刑,什麼原因呢?

  最近新聞指出,「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因為去夜店,之後因涉「撿屍」之乘機性交罪嫌,雖然第一審有達成和解,但是被害人未表達給予其緩刑之意,因此,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胡睿兒雖已拿40萬元跟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仍不想給他緩刑,所以駁回其上訴,依乘機性交罪維持有期徒刑2年,仍可上訴。

  新聞轉述,第二審高院認為被害女子在一審最終時表態,不希望胡睿兒緩刑,二審期間,胡睿兒雖一再表達想聯繫被害女子、尋求對方諒解的想法,但對方只透過社工來電表示不會到庭,針對緩刑機會也沒表達意見,因此認定第一審原審量刑時所審酌的情事並無變更,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仍維持未給予緩刑的判決結果。原來是,就算賠償被害人也達成和解,假如被害人未能表示給予被告緩刑,法官還是有可能不給緩刑的呀!

  因此,在類似案例和解,要注意被害人是否有表達給予緩刑的和解條件,否則只是獲得較輕的刑度,但仍然可能被關的。

  本案若想獲得緩刑宣告,只能靠上訴第三審,看第三審法官是否願意宣告緩刑了。(刑事訴訟法第396條規定,就算駁回上訴,仍然得同時諭知緩刑)

  祝好運了!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