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圖庫_210406_51.jpg

                   關於因「提供帳戶」而涉嫌詐欺、洗錢的案件,可能會因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最新修法,產生後續案件性質到底是「刑法的幫助行為」或是「行政法的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行為」?類似以前被詐欺集團騙帳戶之「提供帳戶」者等情形,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行政違法」,不見得都是洗錢幫助犯!

               針對洗錢防制法的最新修法,就有新聞報導質疑,是否會排擠刑法「幫助詐欺、洗錢」的適用?值得後續觀察。不過,法務部將訂立《因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新法上路辦案指引手冊》,供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可以有統一的辦案參考,應密切注意。

提供帳戶 - 先行政後刑法

我們先來看一下最新修法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5-2條:

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參考最新修法,例如: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給別人,假若沒有幫助詐欺的故意,則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不會像以前一樣很容易成立「幫助洗錢罪」;但是要注意,假若是收受對價而交付帳戶給他人,就會直接成立幫助洗錢之提供帳戶罪。以上所說,大略就是「提供帳戶」之「先行政後刑事」的概念。

                 法務部的看法是這樣,新法是針對過去人頭帳戶難以成罪之案件增訂獨立之處罰規定,並無除罪化,在未增訂此獨立處罰規定前,現行司法實務針對人頭帳戶係以其他犯罪(例如:詐欺罪、洗錢罪)之幫助犯論處,惟因主觀犯意證明困難,致使難以有效追訴定罪。因此,對於新法施行後,就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之人頭帳戶案件,將可依其惡性高低,處以「行政告誡」或「刑事罰」。總之,法務部會希望朝向案件證據整合、減少重複調查、集中偵查能量於查緝詐欺集團之方向,共同研商可行方案,逐步解決「幫助詐欺」之案件負荷問題!

               如果你確實是因為求職、應徵、貸款或親朋好友等等原因,像是被騙提供帳戶而成為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就算沒有犯罪故意,過往也許會因為被誤會而遭起訴成為詐欺或洗錢幫助犯,但是最新修法後,有可能只是屬於「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的行政犯,並非刑事犯。

               人頭帳戶案件,必須以經驗法則判斷帳戶提供者,在提供帳戶時是否存在幫助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不確定故意。而非任何犯罪類型使用到人頭帳戶,即無限制地認為帳戶提供者有幫助犯罪的不確定故意。如果遇到類似案件問題,一定要向專業的法律事務所諮詢,才能獲得最佳的權利保障!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 👉https://sunrisetaipei.com/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