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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行政院裡面最火熱的部門就是勞動部了,因為關乎全台灣勞工的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的草案,正在密集的討論中,行政院版本是每周有一天例假,一天休假,但勞團的主張則是兩天都要是例假,而且絕不讓步,但令人不解的是,如果例假和休假,都可以放假,都可以領薪水,為什麼勞團要去爭執呢?

  原來,魔鬼藏在細節裡,勞基法上所謂的例假,現行法規定在第36條中,但如果雇主要勞工在例假日出勤的話,只有在勞基法第40條第1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這些少數情況,例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種非經常性的時候,才可以要員工回來上班,當然,為了彌補勞工的辛勞,雇主當天除了要給予兩倍薪水外,事後還要再給一天補休。

  可是,休假就不一樣了,除了勞基法第40條這種緊急事由外,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只要勞工或工會同意,有季節性的趕工需求,譬如說這季業務量特別大,雇主就可以要求員工在休假日出勤,雖然還是要給予兩倍薪水,但不用給予補休。

  所以,大家看看,一個有補假,一個沒有補假,一個要天災事變才可以,一個只要有季節性趕工需求,就可以在員工「同意」下回來上班,如果是勞團,當然選二天例假,而不是行政院版的一例一休。當然,這些勞基法措施要落實,事後還就搭配嚴格的勞動檢查制度,但如果從法令上就先鬆綁,對於勞工的權利,就更沒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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