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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凡對於法院文書送達不到的時候,許多人都知道要請求法院下達公示送達的裁定,再把裁定拿去登報,經過一定時間後,才發生送達的效果,這種送達不到的情形,在於對方行蹤不明或是住居所不明的時候。只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登報的位置和種類,所以很多人當然不會選擇銷量最大的三大報,也不會登在該報紙的頭版,造成實際上買了報紙的人,也不會注意到,有登和沒登差不多,甚至,在目前紙本報紙銷量極度低落的資訊時代,要期待登報會發生通知的效果,根本是言過其實。

  近日,立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改用公告於法院網站,取代要求當事人自行花上幾百元去登報的傳統公示送達,新修條文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換句話說,只要在裁定公告貼到法院網站上開始,經過二十日後,國內送達就發生效力,如果是外國,則是三十日。

  雖然,或許有人認為,不會有人整天盯著法院網站看有沒有自己的司法公告,但比起名不見經傳、銷量逐漸下降、刊登位置還不起眼的紙本報紙來說,或許google一下自己的名字,還是有可能看得到的吧!至於公告可能產生的隱私權影響,或許是下一個要被考量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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