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79.jpg  

  黃國昌等人三一八佔領立法院的反服貿抗議事件,一干人等被檢察官起訴妨害公務、煽惑他人無故侵入住居等行為,經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判決無罪,有的人認為以後大家要去抗議政府施政,都可以比照辦理了嗎?引發各方討論。
  實際上,本案件的審理判決結論,大體上是以公民不服從權作為出發點,無論從犯罪構成要件,或是從違法性的觀點,最後是認定不構成犯罪。
  參考本案判決重點意旨:「本件佔領立法院之行為,被告黃國昌等人既主張並非無故侵入,按前說明,自應就其等所抗辯公民不服從之概念,據以審酌本件佔領立法院之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而有正當理由。參酌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概認公民不服從之要件為:一、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六、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七、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因此,法官認為三一八太陽花運動,符合前述公民不服從權的定義,判決無罪。
  用比較簡單的概念理解,一個行為若符合社會相當性,或結果的法益權衡的角度判斷,帶來較大的好處,是會認為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更白話來說,就是這些人的「行為有價值」,太陽花事件的「結果有價值」,所以構成了阻卻行為不法的要件,法律上稱之為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所以判決無罪。當然,或有認為本件真的符合公民不服權嗎?或是公民不服從權為何可以阻卻罪?那下次大家都從寬認定前述七個要件,都可以主張這種權利。
  也許,類似案件有待後續的發展成熟,就會有較明確的類型化得以參考。至於本案判斷的正確正否,就有賴學者專家繼續討論說明了。然而,下次參加抗議活動,不要以為用太陽花作為藉口就可以絕對沒事喔!人家是太陽花,一不小心就會變成三八阿花呀!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