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內湖發生無差別殺女童悲劇案,人們只要想起被害人小燈泡受殘的身影,莫不痛斥此人神共憤的行為。關注後續被告刑罰,一面倒要求判處死刑,殺童唯一死刑的立法聲音,持續放送,再度激起廢死挺死的論戰。
  有名嘴說殺童免死「都是因為將聯合國二公約入法,讓被告得以逃過死刑」。有藝人說「因為家庭的因素,兇嫌的家人應該知道:這個人無所事事、吸毒或者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他們是唯一有機會制止這一個慘劇發生的人⋯⋯。必須立法要求連坐處罰!」。在一片挺死汪洋中,偶有零星的廢死言論,不過,很快就被反對廢死的浪濤給淹沒了,而廢死聯盟的臉書持續被洗版。
  對於殘虐殺童案的行為人,一般人基於情感因素,說被告是人渣、垃圾、廢物尚屬正常。然而,國家關於此類激起群情憤慨之案件,施予被告死刑,除了人民情感因素,還有何理由呢?當然,基於以牙還牙,殺人者死的簡單觀點,死刑的存廢,沒有什麼好討論。對於這類毫無人性的被告,有認為馬上處死是讓社會回復平靜的最佳手段,如果事情這麼簡單,隨機殺童案不會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再度發生。
  關於死刑存廢,坊間文本、網路資訊有許多的論述,各有相當觀點,支持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綜歸簡言,是否存在死刑這類刑罰,必須從信仰、價值、文化三個角度加以觀察,或許能看到比較理性、深層的觀點,不會淪為情緒的謾罵叫囂。就個人而言,支持死刑是一種信仰選擇,是一種價值選擇,是一種文化選擇,很難用是非對錯加以論斷。也就是說,當你支持死刑,形成如信仰般的堅實,外人很難撼動;當你支持死刑,認為是個人價值觀,外人很難評判;當你支持死刑,內化成一種文化認同,外人不易同化。不過,關於責任論斷,卻經常有邏輯上的矛盾,這才是支持死刑時所發生的問題。
  無論是支持或是廢除死刑,基於個人文化信仰及價值觀的選擇,都無所謂,不過關於責任的論斷,應該要有邏輯上的一貫;關於人性的認知,要有充分的理解。每當發生殘虐殺人案時,人們常思考這樣人格的養成,是那裏出了問題呢?才會經常聽到家庭、學校、社會要負責任之類的論調。換言之,這樣的看法,是因為一個人從出生、幼兒、青少年、青年、成年之成長過程,通常是重疊在家庭、學校、社會的環境中,因此,除了該殺人犯要負責,家庭、學校、社會也要負起責任,這是普遍的論調。然而,這裏出現一個矛盾,如果殺人犯被判了死刑,家庭、學校、社會一點責任都沒了,完全是用死刑犯的鮮血洗淨家庭、學校、社會的責任,這就是矛盾所在。假若支持死刑者,你必須認知到,此人必須負起完全的責任,家庭、學校、社會不存在丁點責任,這種邏輯才是一貫的。挺死廢死都可以,那是個人的信仰文化的選擇,但記住,千萬要邏輯一貫,否則將陷入無理智的謾罵及自我矛盾。
  人們基於安全感需求,期盼將可能犯下殘虐殺人案者,排拆社會之外,以防再犯。除了死刑,理論上還有永久無期徒刑的選項,仍然可以滿足人們想要區隔這些人之目的。為了加強及消滅這種社會危懼感覺,人們建立一套區隔、差異、淘汰模式,簡單講,殘虐案的加害人,其人格通常屬於社會邊緣人,為了防止社會邊緣人可能的加害,人們想盡辦法將他們淘汰於社會生活之外,未犯案者加以監督管制,已犯案者加以槍斃,即可達到初步目的。同意這樣的人性觀,支持死刑是可以理解的。
  短短幾年內,發生了台南湯姆熊隨機殺童案、北投文化國小殺童案、內湖殺童案,無差別殺童案,時間縮短、頻率變高,就算有學者認為某些社會邊緣人走到盡頭的時候,為求解脫只會找比自己更弱的人下手。人們還是寧願相信,殺人判死刑,可以嚇阻這類型的犯罪。其實,這種會犯下殘虐案的社會邊緣人,他們根本不會珍惜自己的生命。甚至於,去年六月北投女童被殺案,引起全民恐慌,僅管法務部火速批准死囚槍決,仍無法阻止後續的隨機殺人案,因為又出現了下一個社會邊緣人。於此,不是說死刑無用,僅僅提供多一層省思的觀點。
  當人們基於對殘虐殺童行為的感同深受,憤慨要求馬上處死,講這麼多理論幹啥?這樣的心情都是可以理解的。不過,換個場景,法官必須瞭解,如果你不願意判決這種被告死刑,除了用「被告還可以教化」、「死刑是殘虐刑罰」、「聯合國兩公約」等之類法律生冷字眼外,可否告訴人們,除此之外,你法官是基於自我信仰及責任邏輯的觀點而判決被告免死,否則無法說服人們的。人們認為:「你法官的小孩被隨機殺掉時,我看你還能判他免死嗎?」「你支持廢死的家人被隨機殺掉時,你還能主張廢死嗎?」如此義憤填膺的說詞,確實讓人難以招架。但是,更重要的,就如同被害人家屬說的,希望政府拿出辦法,不是用淘汰社會邊緣人的方式,就可以解決無差別殺人事件。
  走在路上莫名奇妙的被殺,尤其是弱者找比自己更弱的下手,這是孬種懦弱的行為,若肯認是社會經濟結構創造出此類社會邊緣人的行為模式,那預防的機制就清楚了。在責任的觀點下,我同意吳宗憲講的,家庭是要負責任的。只是,要如何負責呢?
  往者已矣,與其被動消滅人們眼中的人渣,國家行政機關更應該積極採取有效的方法,降低社會邊緣人格的發生,始能稍稍緩解人們的不安感。至於這種殘虐案的被告該不該死,法官你給個說法吧!

 

全文刊載於:http://www.storm.mg/article/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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