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上鳥居  

 有凶宅,沒凶船?

 

中國時報於2013-01-22有個標題「有凶宅 沒凶船 買主求償遭駁回」之新聞報導,報導全文內容:「有「凶宅」但是沒「凶船」?!基隆地院昨天有個罕見判例,洪姓漁民以六百萬買下一艘中古漁船,事後發現零件會無故鬆脫、損壞「十分靈異」,後來經同業提醒,才知道船上發生過命案,於是向賣家求償,但法官認定漁船不能和住宅相提並論,死過人的船也不能算是「凶船」,駁回原告聲請。洪姓漁民去年四月向黃男購買「新進春十六號」漁船,但出海作業時,屢次發生機械零件、繩索無故損壞、鬆脫等情事,且維修後還會發生相同的事情,讓他感到毛毛的,後來才從其他漁友口中得知,該船四年前出海捕魚時,曾有船員因操作機械不當,遭繩索絞斷頭而斃命,洪男認為他買到「凶船」,遂向前船主要求返還六百多萬購船金,但對方不肯而對簿公堂。「新進春十六號」前船主黃男向法官表示,這些年漁船的作業績效符合預期、未發生其他意外,甚至連船名都沒更改,漁船上雖死過人,卻未影響漁船運作,再加上事隔已久且洪男也沒多問,並未刻意隱瞞對方。基隆地院法官則認為,漁船是海上交通工具,發生意外的可能性遠遠高於住宅區,在漁船上難免發生工安意外,不能拿「凶宅」的認定標準,評定該艘漁船因工安導致一人喪命就是「凶船」,因此駁回原告聲請。「新進春十六號」洪姓漁民聽聞判決後感到「不可思議」,並表示船上曾經因工安死過人,無論如何都會感到不吉利,加上對方並未主動告知,讓他感到受欺騙,表示近日將再上訴,爭取自己的權益。」

評釋:

一、這個案件涉及物之瑕疵擔保的問題,大略就是買售物,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假若有瑕疵,買受人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有大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若為小瑕疵,則得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也就是說,如果買到一個有瑕疵的東西,買的人可以主張要回全部或部份的錢。

二、本案例雖非終局判決,本判決也非有拘束性的判例,但是可以有討論的餘地。重點在於船上有非自然身故之事實,是否屬瑕疵?買的人沒有問,賣的人有無說的義務?目前來講,這些都是有爭議的。一般所謂的瑕疵,可以分為二種,一種是使用上的瑕疵,一種是交易上的瑕疵。所謂使用上的瑕疵,就是不符合通常使用之效用、品質,例如買一隻筆,書寫時會不時斷水,不能正常使用;所謂交易上的瑕疵,是指使用上都沒有問題,但是在交易市場上,因特定因素造成價格的下降,例如凶宅就是典型的案例,房子使用居住都沒問題,也沒有漏水等問題,但是住的人可能會有害怕的心理因素,而不願意住這種房子。因此,本案件應屬交易上是否有瑕疵的問題。這種漁船交易市場,並非大眾市場,法院應該查明在漁船交易市場,對於這種船上非自然身故的情形,是否屬於這個交易市場的瑕疵,換句話說,假若在這個市場,沒有在意這種事,客觀上在這個交易市場就不會是瑕疵,因為交易性貶值或使用性貶值的瑕疵,都應該從客觀角度作判斷,不是由當事人的主觀想法作為判斷的標準。

三、要避免這種情形,當然事先詢問是很重要,但是已經發生的案例,法院仍然要作判斷,抽象的判斷標準前面已經說明。接著應該討論具體的判斷標準,法院見解認為「漁船是海上交通工具,發生意外的可能性遠遠高於住宅區,在漁船上難免發生工安意外,不能拿「凶宅」的認定標準,評定該艘漁船因工安導致一人喪命就是「凶船」」,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值得深思。現今每天報載車輛意外,若照此標準,汽車是陸上交通工具,每天都有很多汽車撞死人的意外,發生死亡車禍的車主,以後若都以此理由作抗辯,會造成很多困擾。因此,解決之道,可能要在漁船交易市場,尋找可以鑑定是否有交易性貶值的方法,這個市場的交易者是否非常在意這種事,本案例情形是否會影響交易之價格,都不是外在非交易者用常理可以得知答案,期盼後續能有更好的判斷標準,作為其他案例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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