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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有新聞報導,某消費者到賣場購物,在進出賣場的電動感應門時候,這位客人因為邊走邊看商品型錄,在電動感應門的中央停留一下子,結果被電動感應夾傷,造成腦震盪。

 

被害人主張該電動感應門,沒有相關的警示標語或是提醒,以致於被門夾傷,被害人乃對於賣場及相關人員,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及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第一審法院認為店家應該知道防夾裝置有盲區,若未張貼警語或是作語音提醒的話,可能會造成夾傷人的情形,因此,判決店經理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店經理雖主張電動感應門有偵測感應及防夾裝置,但進出者若站在門中央,就可能因為感應門開關而被夾到。第一審法院認為電動感應門有盲區,超過感應系統時間,門就會自動關起來,因此,有關感應範圍、反應時間等,應該在感應門上貼上警語或以語音方式提醒消費者,否則對於夾傷事件,應負擔過失責任。

 

也曾經有幾個類似案例,有位消費者也是到大賣場,走進電扶梯間的自動門,因為回過頭去看一下同行親人是否跟上來,結果頭部被突然關閉的自動門撞到,造成頭受傷,受害者主張賣場的電動門沒有防夾裝置,才會造成頭部的傷害,對於賣場的安全課長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電動門沒有防夾裝置,若客人進出電動門被夾傷,很有可能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這種過失是比較明顯的。另外,曾經有百貨公司週年慶活動,還有歌手明星的簽唱會,人潮湧塞,人山人海,造成有位兒童被旋轉門夾傷臉部的案例。類似情形經常發生,若成立過失責任,消費者會求償受傷害的損失之外,通常會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以此要求店家民事和解。

 

所以營業場所的管理者或是店家業者,對於營業場所之公眾出入之電動感應門,一定要注意安全設施的維護及警語標示的張貼。例如電動感應門,若沒有設置防夾裝置,因此夾傷客戶,很容易被認定有業務過失傷害責任;假若電動感應門已經有防夾裝置,關於防夾裝置若因為客人在門下面停留時間過久,可能會有被夾傷的可能,也要張貼警告標語,或是發出語音警告,以提醒客人離開,除了可以避免發生夾傷人的事件,若萬不幸還是發生夾傷人事件,至少店家可以主張已盡到應注意的義務,就不一定會成立業務過失傷害之責任。

 

總之,電動感應門有設計防夾裝置,如果還是夾傷人,不要認為不會成立業務過失傷害責任,因為防夾裝置的盲區,假使沒有作適當的處置或警告標語,對於消費者而言,仍然是有危險存在,該危險發生而產生實際的傷害,店家仍然是有可能構成相關的民事、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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