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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原院上檢察官偵查後會作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像是告訴人、被害人及被告,就收到起訴書或是不起訴處分書。類似文書上面會有被告的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等等,告訴人或被害人可以將起訴書傳出去或PO網供人閱覽嗎?
  最近就有一件類似的新聞案例,一名姊姊對妹妹提出家暴、誹謗等罪刑事告訴,偵查之後,姊姊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起訴書,她沒有隱匿起訴書上妹妹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傳給其他人,反而被妹妹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這次換成姊姊被起訴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乃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地檢署寄給被害人的起訴書,上面記載被告的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等,是個人資料無誤,更可以與起訴書所述的案件內容作聯結,對於被告名譽及隱私權等影響甚大。
  被害人收到起訴書而知悉被告的個資,為合法取得被告的個資,不過使用這些個資,要注意個資法第二十條規定,除非是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等,原則上應本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在本案中,姊姊合法取得起訴書的妹妹相關個資,如果要傳給無關之人閱覽,應注意隱匿相關個資部份。否則,若基於損害妹妹利益之意圖而利用該個資,就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依個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故,被害人收到起訴書或是當事人收到勝訴的判決書,請不要高興過了頭,而隨意將起訴書或判決書傳給第三人或是Po網,樂極生悲,小心自己變成被起訴的對象。關於他人個資之目的性或非目的性使用,個資法有繁細的規定,非專家無法了解清楚,因此,一般民眾收到了起訴書、判決書,或其他報案單、通知單等上面會有他人個資的文書資料等,若真的要傳出去,為免生事,請千萬將他人個資隱匿後再傳閱。否則,即令無不法意圖,也容易引起不要必要誤會。
  再次提醒大家,若欲將起訴書或判決書Po網,務必先隱匿他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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