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小孩自己上學並沒有錯,但是如果是讓6歲以下的小孩單獨上學,就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的疑慮。
新聞報導指出,有家長為訓練孩童獨立,讓小孩每日放學後,獨自行走約一公里的距離回到家中,且該名家長表示,該路段常常陪同小孩一起行走,小孩對於路段相當熟悉,所以才會在開學之際讓小孩自行上下學。雖然該名家長的出發點是訓練小孩獨立的美意,但卻忽略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保護兒童的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有明文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因此,讓「6歲以下」的小孩獨自一個人上下學可能違反上開規定。因上開規定是不得讓6歲以下孩童「獨處」,所以包含讓6歲以下小孩自己待在家裡都不行,更何況是獨自走路回家這類比待在家更危險的情況。如違反此規定,依同法第99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是會被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依同法第102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可能會有家長認為上開條文規定過於嚴苛,但為了孩童的權益著想,即便家長想要訓練小孩獨立發展,也應在合法範圍內適當為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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