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逐漸普級化,若是住在公寓大廈的社區住戶,可以任意在自己的停車位旁邊弄個充電樁嗎?大家應該都聽說過,在自己使用的停車位旁邊裝充電樁的情形,而為何裝自己用的充電樁還要經過管委會同意呢?
事實上,不管停車位是有獨立產權,或是共有而分管使用的情況,電動車要充電,都不是放個充電樁就好了,畢竟還要接電過來啊!因此,除了「安裝充電樁」,還會有「停車場用電」問題。也就是說,在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下,對於可能使用到共用的牆壁、樑柱部份,還有用電安全疑慮等,常常是社區要面對的爭議問題,如果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達成共識,就可以解決在社區停車場設置充電樁的問題。
下述三個條文可供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因此,關於設置管線有使用到共用部份,或共用部份重大修繕、改良等等行為,均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
所以,類似發生管委會要求拆除或拒絕住戶在停車場設置充電樁時,法院多半還是會依管委會、區權會或規約所做的決定為判斷標準。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22號民事判決認為,住戶設置電箱、充電設備及管線均架設在系爭社區共用部分之牆面,而管委會及社區區權人會議並未同意或授權為上開設置,則住戶將電箱、充電設備及管線架設在系爭社區共用部分,即難謂係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所為之使用,法院就認應該要拆除。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認為:「上訴人增設之系爭充電設備,位在系爭社區地下室區域內,其中輸電線自充電樁延伸而出,沿系爭車位旁之牆面而上,再循天花板既有線路架接引至另側之系爭社區電錶箱,而與上訴人自有電錶相連等情,為兩造所是認,並有卷附現場照片、複丈成果圖、車主電動車專用充電座裝設配線規劃說明示意圖可參。對照系爭社區規約第2條有關共用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所為定義,地下室共三層屬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則包括汽車、機車停車位,足見系爭充電設備設置位置即地下室之牆面、天花板及懸掛之線路固定架,均屬系爭社區共用部分及附屬設施無誤。又系爭車位雖屬上訴人約定專用部分,然觀前開卷附車位照片所示,系爭車位之邊線緊鄰邊牆,但並未將牆面一同劃入,上訴人之約定專用權自不及於邊線以外之地下室牆面部分實甚明確。況按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公寓條例第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並經系爭社區規約第14條重申;且該規約第15條既約明:一、區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法依約為之,審以公寓大廈之車位規畫,當係為成就停車便利之目的,是與車輛停放無關之使用行為,苟非社區區權人另有約定、決議,要難認屬適法,則在基於停車需求之通常運用空間外,自亦非約定專用權所及。上訴人辯稱系爭充電設備所在牆面、天花板等處,俱屬其等有權專用之區域,委無可取。」
此外,新聞報導指出,有立委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明訂管委會不可以安全性、電力負載不足等理由,拒絕車主在車位安裝充電設施,不過目前尚未修法通過。因此,參考交通部依據《停車場法》訂立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提供了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相關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的辦法。而關於社區部份,各縣市政府現在陸續都訂有《社區電動車增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參考範本》或是《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等等,各公寓大廈在修法通過前,前述範本或指引,即可以作為社區區權會或管委會,在辦理類似住戶申請安裝充電樁時的參考標準。
另外,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二條也於108年做出修訂,在108年以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相信能解決許多社區設置充電設備遇到的問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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