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消費糾紛 (55)
- Mar 31 Tue 2015 10:14
這不是啃得雞......牛肉泡麵何必要有牛肉?
- Jan 15 Thu 2015 17:48
違建裝修被拆除,可否向承攬人求償?
若要興建違章建築,或是既有的違章建築欲改裝,與設計公司成立承攬契約,興建中或是興建後,被主管機關拆除,可否向承攬的設計公司求償?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據報導,李姓業主委請設計公司裝修頂樓加蓋的既存違建,業主主張設計公司曾說既存違建打點好鄰居就會沒事。後來違建被鄰居檢舉而拆除,業主提告設計公司求償,遭法院判決駁回。事實上,既存違建遭拆除後重蓋,會視為優先拆除的新違建,遲早會被拆的,這部份一般民眾應予瞭解。本案例,李姓業主婦人取得公寓四樓所有權,在五樓窗邊規劃浴缸。並請設計師和不鏽鋼業者施工,工期半年;詎料遭舉報違建,被拆除大隊拆光。業主指稱,頂樓違建多年前就存在,修繕前應請建管處審核,設計師卻告訴她既存違建可緩拆,打點好鄰居就不會被檢舉,還建議拆掉原有鐵屋梁柱和屋頂,因此,雙方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契約。業主認為設計公司未按時完工,應返還已付的工程款及賠遲延罰款等。法院認為既存違建修繕超過一半,被拆的可能性極高,其次,設計公司已施工部分有關泥作、水電等成本就要一百多萬元,法官認定設計公司無不當得利,不須還錢、賠償。也就是說,業主要承擔違建被拆除的風險。
- Dec 08 Mon 2014 06:42
小心凶宅就在你身邊
問:鳳梨哥熱愛南投山區溫和的氣候,因此在一個熱熱的山丘旁邊買下一間房子,入住之後,常常在半夜聽到哀嚎聲,打聽之下才知道,隔壁的山丘上有一間凶宅,以前屠殺了很多土土的鳳梨,因此冤魂不散,鳳梨哥認為鄰居是凶宅這種房子誰敢買,認為自己的房子也是凶宅,要求原屋主賠償,請問合理嗎?
- Nov 06 Thu 2014 08:11
進擊的消費者2-懲罰性賠償
- Nov 01 Sat 2014 11:01
房屋仲介報酬的法律爭議問題
基本上,委託房屋仲介公司出售房地產時,房屋仲介公司通常會在委託銷售契約,訂立如下的約定內容:「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屋仲介公司」。最近有新聞報導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則認為,房屋仲介業者類似這種的約定,會剝奪出賣人的賣屋決定權,對於賣方不公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是無效的約定。
- Sep 15 Mon 2014 07:46
以公平交易法處罰不實廣告?
※ 案例:某航空公司號稱離島居民可以以最優惠價格購買機票,遭人檢舉廣告不實,侵害消費者權益,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法而加以處罰。試問本案為何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而不是由消費者保護會來處罰?
- Mar 27 Thu 2014 09:27
消費者在大賣場發生意外之法律責任
最近某市政府之市政新聞,標題寫著:「消費者大賣場停車受害 大賣場要負責賠償」。整理該新聞內容略謂:「消費者表示駕車前往某大賣場購物及用餐,因停車場1至6樓停滿車,乃至第7樓停車場停車;7樓停車場由於未設置柵欄,當時於進入第7樓停車場時,發現第7樓停車場未開燈漆黑一片,下車走向賣場時撞上7樓梯廳玻璃門。導致眼鏡破裂及右眼眉毛上緣血管割破,事後進行臉部縫合手術約10幾針,消費者因而要求大賣場賠償,並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大賣場則表示,當日7樓停車場未開燈,其原因係因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各層停車場是逐層停滿後開燈,由於當日6樓停車場未停滿車輛,故7樓停車場暫未開燈,但7樓停車場電梯梯廳,仍有設置消防燈可供照明,且無強制7樓應設柵欄規定等語,然仍表示願給付部份精撫慰金,惟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共識。」消保官則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符合安全性設施與環境之消費服務,而且所提供消費服務之設施與環境,對於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應對消費者負賠償責任。而且企業經營者對於營業場所,對於消費者應負場所安全責任。若因營業場所設置或指示瑕疵導致消費者損害 ,則依上述規定須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述規定,消保官認為:「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該大賣場若未開放7樓停車場,則應於7樓停車場設置警示標示或柵欄,以告知消費者未開放7樓停車場。否則既未事先告知或警示消費者,而開放7樓停車場任由消費者出入,又未開啟7樓停車場燈具,因而導致消費者受傷,足證該大賣場場所安全顯有瑕疵,故應對消費者負身體傷害損害賠償。」
- Feb 18 Tue 2014 16:45
消保法七日鑑賞期
問:李虱將二手單車上網給賣了,買家呂布瑋收到單車,覺得很醜,主張依消保法有七日鑑賞期的規定,要求李虱要條件退錢。李虱說我又不是專業賣家,我只是偶將自己的二手東西上網賣掉了已。誰說的有道理?
- Aug 28 Wed 2013 18:14
廣告代言不實之責任 - パン達人手感烘焙事件談起
近日新聞報導,有香港消費者在網路表示,香港胖達人手感烘焙店標榜產品「天然酵母、無添加人工香料」內容不實在,這位自己會做麵包的消費者發現即使用天然酵母,也做不出一樣的產品,乃質疑胖達人產品並非全天然,懷疑產品有使用香精,引起台灣媒體關注。胖達人因此事被主管機關開罰,檢察署並調查廣告不實是否涉嫌犯罪。業者退費方式,消基會召開記者會批評業者沒有誠意,時間拖長,恐有惡性倒閉之虞,就多次為胖達人做廣告代言之藝人小S,消基會認為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此涉及代言廣告之法律責任問題。
- Jul 15 Mon 2013 19:59
消費者被熱紅茶傷之爭議案例解析
- May 29 Wed 2013 18:08
不動產委託銷售價格之問題
吾人出售房屋或土地不動產,大多數人會委託仲介業者協助銷售。仲介業者有廣大的通路,可以尋覓買家。委託仲介賣屋時,雙方會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有關這種委賣契約書上記載之「委託銷售價格」,是契約的重點,委賣之目的就是為了要取得較好的價錢。所謂委託銷售價格,乃是委託人願意出售予第三人並與之成交之價格。其次,委託銷售價之價格並得經雙方以書面變更。在仲介實務上,常常發生銷售價格上的問題。一般而言,賣方委託出售不動產,希望能賣到高價,委託銷售價格是賣方至少要賣到的價格,也就是俗稱的「底價」,在委託銷售契約上都是記載「委託銷售價格」,仲介所找到的買方,至少要達到委託銷售價格,賣方才有出賣的義務,若低於此委託銷售價格,賣方就沒有出賣的義務。
- May 08 Wed 2013 13:30
精神錯亂買房子,契約無效!
- Jan 16 Wed 2013 19:50
客人掉進旅館水池受傷判賠之案例
最近有個消費者爭議的案例,新聞報導某家汽車旅館的房間內有個大水池,客人掉進去受傷,造成四肢癱瘓,向旅館提出訴訟求償,法院判賠將近二千萬元。這家頂級風情汽車旅館,房間內有個水池,客人住宿時不小心掉進水池,受傷後四肢癱瘓,法院認為旅館沒有在水池旁邊裝置安全防護設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因此認定旅館有責任,應賠償客人相關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喪失勞動能力等損害,將近二千萬元。汽車旅館則主張房間內設置景觀池,不是游泳池,並主張水池旁邊已有標示禁止跳水,提供的服務應有合理的安全性。不過,法院認為旅館應該要在水池四周設置防護設備,以避免有人掉進去,例如小孩子就有可能容易掉進水池受傷,認定旅館沒有設置防止掉進水池的設施或安全設備,這部份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 Oct 10 Wed 2012 09:35
網路購物標錯價之法律效果
最近有一則關於網路標錯價的新聞,有一台價值17萬的重型機車,網路標價卻只要1萬6千元,等於這台重型機車是打1折的折扣,引來網友瘋狂下單,訂單超過7千輛。該網站發現後更正標價,緊急關閉網站,後來發表聲明,會取消消費者還沒付費的訂單,並針對已經付款的消費者進行退費的動作,該舉動因此引發消費者的反彈。
- Sep 11 Tue 2012 10:38
網路購物七日鑑賞期相關問題
今天來談一談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的相關問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郵購買賣類型的消費者,對於收到的商品,不願買的時候,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不須要說明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這就是郵購買賣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先說明一下,網購是郵購買賣的期型,另外要說明的是,如果只是零星商品或是像家庭主婦將小孩玩具偶而在網路出賣的這種情形,就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因為這些人並不是企業經營者或業者,這點應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