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鳳梨哥熱愛南投山區溫和的氣候,因此在一個熱熱的山丘旁邊買下一間房子,入住之後,常常在半夜聽到哀嚎聲,打聽之下才知道,隔壁的山丘上有一間凶宅,以前屠殺了很多土土的鳳梨,因此冤魂不散,鳳梨哥認為鄰居是凶宅這種房子誰敢買,認為自己的房子也是凶宅,要求原屋主賠償,請問合理嗎?
答:住在曾經有人死於非命的地方,心理壓力都很大,一般人都很忌諱,所以如果是凶宅,算是重大瑕疵。且不管出賣人對於凶宅之情形,有無故意或過失,都必須要負責任,江湖人稱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就是說出賣人應保證房屋是正常的,若有不正常的情形,就有瑕疵責任。不過鳳梨哥所買的房子本是沒有死於非命的情況,法院會認為只是緊鄰凶宅不算瑕疵,因為房屋本身沒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所以像是大樓同棟其他住戶有凶宅情形,或是大樓頂樓有跳樓自殺事件等等......,法院多認為非屬凶宅之情形。
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
查本件交易之系爭房屋既未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系爭房屋顯非一般所謂之凶宅,依房屋市場之通常觀念,即難謂有經濟性之價值減損,而影響其市場價格等情。而從系爭房屋可看見之白雪大旅社之建築,雖曾遭火災而有7人死亡,惟白雪大旅社既非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系爭房屋既無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自非一般所謂之凶宅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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