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關於網路標錯價的新聞,有一台價值17萬的重型機車,網路標價卻只要1萬6千元,等於這台重型機車是打1折的折扣,引來網友瘋狂下單,訂單超過7千輛。該網站發現後更正標價,緊急關閉網站,後來發表聲明,會取消消費者還沒付費的訂單,並針對已經付款的消費者進行退費的動作,該舉動因此引發消費者的反彈。
其實,網路標錯價的案例,隨著網購型態越來越發達,有越來越多這樣的情形。最早開始引發關注就是三年前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主要討論的是消費者就標錯架的商品已經下單,是否就代表契約已經成立?當時有關戴爾電腦的判決,多數是判消費者敗訴,因為法律上契約之成立,是指雙方需要有意思表示的合致,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當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合致,契約即成立,一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契約的義務。而當時法院判決消費者敗訴,主要理由即認為,業者在網路上標價,性質上只是要約的引誘(所謂要約的引誘,是指要引起對方向自己為要約的一個意思通知),並不是要約。於是,當網路業者標錯價時,網友下單才是所謂的要約,法院認為此時業者標錯價,還沒有就網友下單的行為(也就是要約)給予承諾,所以認為契約並沒有成立,因此業者就不需要履行這個標錯價的契約。當時這個見解,其實對於很多消費者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再加上後來這樣的議題被關注之後,有越來越多業者在網路上陸續標錯價,甚至有企業一再標錯價,藉此引發品牌、商品的關注,某種程度上是在打廣告,作為行銷的手段,於是後續乃有一些判決消費者勝訴的案例。
民國99年,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規定,訂定了一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規,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的內容規定:「針對消費者的網路下單,企業經營者必須提供『確認機制』,方便消費者在結帳前,再次確認訂購內容。其次,在消費者完成訂購後,除非企業經營者具備正當理由,可以在兩天內拒絕消費者的下單外,視為企業經營者接受該筆訂單。但值得留意的是,如果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此時會直接視為契約已經成立,也就是業者必須履行契約。依據這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一旦消費者付費,就代表買賣契約成立,業者就要依照標錯的價格履行契約;但如果消費者還沒付費,網購業者在標錯價的2天內還是可以依據這個規定取消訂單。雖然在法律上網購業者,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的規定,主張要撤銷這個契約,但相對地業者也必須依照民法第91條的規定對消費者因為付費所衍生的轉帳、退費等手續費用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雖然現在已有偏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規,仍然不鼓勵消費者看見明顯標錯價的商品還下單,一般消費者對於網路促銷價格應該有一定的認知跟期待,若網路標價跟實際價格差太多的話,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消費者未依誠信原則購買商品,是屬於趁火打劫或破壞網路交易秩序,而遭認定該次消費的權益不值得被保護,消費者也不見得占得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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