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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台灣特斯拉公司2019年3月間宣布大降價,有車主在2018年及2019年初購買的人,覺得自己成了冤大頭,因此有多位買了Model-S、Model-X車款車主提出訴訟求償,車主主張特斯拉公司降價前,至少需數月到半年檢討、決策及公告,特斯拉無預警的宣布降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又刻意欺瞞及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導致受有損失應賠償價差。特斯拉則抗辯價格、優惠,都揭露在官方網站上,並無隱瞞,其後的降價是考量全系列車輛售價,當時正處於研議階段,並無揭露義務。

  第一審法院認為,依特斯拉提出的內部郵件曾提及,為了有效率管控營業成本,決定將全世界的銷售改為線上銷售,關閉實體店面,所有售價都能降低平均6%,而且降價不只在台灣,同時在英國、澳洲、美國、大陸等地降價,並無刻意隱匿即將降價,因此,第一審法院駁回車主的請求,仍可上訴。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8號民事判決意旨,判決大略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前述規定所稱資訊,應指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之資訊而言。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特斯拉隱匿調整價格資訊,未提供充分及正確資訊予消費者,致原告未能以降價後之價格購買車輛,並無涉於原告之健康或安全權益,難認為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資訊之保護範疇。

  此外,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以特斯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賠償責任,亦即以被告隱匿調整價格資訊,未提供充分及正確資訊予消費者,並以調整價格資訊作為消保法第5條所指之資訊,而主張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所指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法院亦不採。

  總之,第一審法院大約認為,車輛之調整售價決策於兩造簽約當時並未確立,而且被告沒有義務揭露任何研議中或未確認與公告的優惠方案措施或價格變動資訊,故車主主張依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並無理由。

  對於特斯拉大降價所生法律爭議,本所所長曾於2019年3月11日在風傳媒提出評論,請參閱《特斯拉大降價的法律爭議─刻意隱匿難道不是詐欺?》  https://www.storm.mg/article/104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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