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實況主丁特怒槓遊戲橘子,認為其代理之天堂手遊有機率不實,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雙方因此對簿公堂,進而推動「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也就是遊戲玩家口中所謂的「轉蛋法」的修正,在今年(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未來是否能實際影響遊戲市場仍有待觀察,本文簡單介紹有關現在手機或線上遊戲流行的「轉蛋」以及修正推行之法規。
隨著手機科技的發展,用手機玩遊戲已經是十分普及的事情,與電腦或是遊戲主機一次買斷遊戲不同,現在手機遊戲多半為免費下載,而手機遊戲廠商則透過內部購買機制來賺錢,玩家得以金錢購買遊戲內部的各種服務,也就是俗稱的「課金」行為,課金可以獲得的項目種類可說是琳瑯滿目,舉例來說,購買裝備、道具、造型,或者是可以加快速度練級的通行證等方式,在眾多項目中,最讓遊戲玩家著迷且讓遊戲廠商賺進大把鈔票的就是「機率型」的商品,玩家無法透過固定的金錢換取角色或是虛擬寶物,必須要在眾多獎項中,也就是玩家所謂「卡池」中抽出自己理想中的商品,這就是俗稱的「轉蛋」。因為轉蛋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而且手機遊戲廠商將玩家最想獲得的商品的抽獎機率設定極低,配合上玩家的賭博心態,相信自己就是最幸運的天選之人,也讓手機遊戲廠商的營收屢創新高。
這樣的營運型態也造就了許多玩家花了大把銀子(俗稱的課長)卻不見得能獲得最理想的商品,也因此伴隨法律問題的產生:遊戲廠商設定的「機率」,到底是如何運作?在不透明的抽獎機制下,消費者會不會落入名為抽獎實為賭博的大洞中,換言之,所謂抽獎的型態應該是必定抽得到,只是次數的問題;相反地,賭博則是以小搏大,在沒有固定的機率下不斷嘗試,有「射倖性」的問題,如果是後者,依據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為明文禁止賭博的,且立法者在民國110年新增訂第二項將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也定入規範,手機遊戲為透過網路進行連線,也是該條第二項的射程範圍內,但是問題在於,轉蛋機制其實遊走在法規的灰色地帶,理由在於,消費者在抽獎的過程中仍然會獲得虛擬商品,並不會空手而回;再者,虛擬商品也並無法直接向遊戲廠商兌換金錢,從這兩個觀點來看,並無法將轉蛋與賭博劃上等號。
轉蛋機制另外帶來的影響與賭博相同,便是成癮問題,而且手機遊戲的客群大部分為青少年族群,青少年又比較無法控制如此成癮的問題,從同儕壓力的炫耀與比較心態,到藉由轉蛋擺脫課業「壓力」,新聞上時有所聞青少年甚至是成年人大量的課金而坐吃山空,縱然無法將轉蛋與賭博相提並論,但是所產生的社會問題仍然有管制的必要。
本次轉蛋法的修正主要先聚焦在機率公開揭露方面,主要修正重點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明文規範「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修正重點為「要求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修正理由即表明「鑑於付費的機會中獎商品,例如:轉蛋、福袋等,易衍生爭議,爰增訂企業經營者應就商品或活動資訊予以充分揭露,以使消費者知悉並作為消費的判斷,並加註警語告知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目的即在希望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之機會中獎性質,以利消費者理性判斷消費,本次修正應該可以解決轉蛋機率不透明等問題,將來遊戲內如果有機率不實的情事,遊戲廠商更可能會面臨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等法律責任,消保會更公告表示,如有不符合上述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以連續罰鍰至改正為止。
本次修正於今年生效後,後續的效應仍有待觀察,實際上轉蛋機制仍有許多必須面對的問題,例如應該如何有效驗證機率、保底機制(多少次能保證抽到獎品)等問題,盼望從這次的修正開始管制的第一步,期許未來能有更進一步的變革。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 👉https://sunrisetaipei.com/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