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用巴西壞蛋製造產品,廠商能以不知情免責嗎

                 進口雞蛋風波延燒,農業部巴西進口蛋接連被爆出有過期及重新洗選後改標示為國產等問題,隨著巴西進口蛋流向進一步揭露,以往被譽為食品業良心的大廠「義美」竟然也在名單內。義美公司辯稱,係因為8月中旬國內缺蛋,直接向中央畜產會購買六批進口雞蛋,而每批購買前都經過自家的「食品安全研究所」做過檢驗合格使用後,才用在條裝蛋糕生產。假設消費者把使用巴西過期蛋當原料的商品再吃下肚而造成損害的話,消費者有辦法向義美(商品製造商)求償嗎,還是義美還能抗辯說自己也不知情是受害者,應該向中央畜產會(原料供應商)求償呢?

                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條文文義來看,就商品有參與設計、生產、製造或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該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在過去發生的食安案例上,也多有製造商拿自己一樣是受害者來抗辯,但是在知名的黑心起雲劑(塑化劑)案件中,最高法院就指出:「依消保法第7條、第8條規定,就商品有參與設計、生產、製造或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企業經營者違反該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規定乃屬法定責任,係以商品本身判斷其責任之有無,不符合商品進入市場時之科技或專業水準且有危害消費者之風險時,即有賠償責任。又上開法條規定為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自得選擇對產製銷售過程中參與之相關企業之一部或全部為一部或全部之請求,至於其商品自設計至流通於市場過程中應負最終責任之人,則係企業經營者間內部責任分配歸屬問題,尚難據而主張無庸對消費者擔負賠償責任。如附表三所示之生產製造廠商(不包括通順公司、百晟公司及諾貝兒公司)抗辯伊等生產製造之商品添加起雲劑屬合法之食品添加物,並不知昱伸公司或賓漢公司以塑化劑調製起雲劑,導致伊等生產製造之商品內含塑化劑,不應由伊等負賠償責任;且伊等製造之食品於上市前,均符合檢驗規範,並無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無可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參照)

                所以,依照最高法院見解,消保法第7條、第8條既然是連帶賠償責任,而且是以商品本身判斷其責任之有無,商品自設計至流通於市場過程中應負最終責任之人,只是企業經營者間內部責任分配歸屬問題,那麼義美不幸用到巴西壞蛋來製造條裝蛋糕,就難以拿自己也是這次壞蛋風波的受害者而主張免責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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