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聞報導,有一名老闆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無奈發文,抱怨自己被客人質問「為何雞卷裡面沒放雞肉」?他以前一直以為雞卷內沒包雞肉是常識!原PO表示,某日在店內員工忽然告訴他有客人外找投訴,原來是有民眾點了古早味小吃「雞卷」,卻拍桌質問「菜單上寫雞卷,這裡面是魚漿沒雞肉寫什麼雞卷?」老闆出面解釋,雞卷名稱的由來是取台語諧音,在以前是剩菜加上豬油網包起來,多於的台語發音就是「ㄍㄟ」,就是把剩菜包起來捲一捲,就叫「雞卷」。原以如此說明對方聽完應該會氣消,沒想到他卻說「這縣市賣的雞卷我幾乎都吃過,就你們家的沒有雞肉,這麼不老實欺騙消費者」。顧客不接受,老闆無奈只好退錢!
「雞卷」又名「燒肝」,是一種包成像雞脖子的油炸食物,是台灣夜市相當著名的小吃之一,深受許多人喜愛。早期內餡多是台灣剩菜常見的豬肉蔬菜等,現在已不再是包剩菜,而是使用魚漿、豬肉等材料為內餡。「雞卷」只是其特殊名稱,內餡確實沒有「雞」!這種產品名稱與內容大不同的還有很多,像是「太陽餅」、「老婆餅」、「車輪餅」等,但是這樣的名稱有法律問題嗎?
其實商品或食品管理上,主要是在其產品「內容物」的標示上,這種產品名稱法律並不會限制。所以粉絲炒肉末可以叫做「螞蟻上樹」,一杯水也可以叫做「心痛的感覺」!如果這樣要叫做「欺詐」消費者,那市面上很多名產、小吃其名稱千奇百怪,恐怕都不能再販賣了!
按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原產地(國)、有效日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若廠商未依規定標示,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若有涉及標示不實情形,則將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且上述情形,若屬情節重大或有再次違反者,還可能被勒令歇業、停業一定期間,甚至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民以食為天」,無論是之前的黑心豬油重創鼎新集團,還是最近吵的沸沸揚揚的「萊豬」 開放進口問題,都顯示民眾對食安問題的看重。呼籲廠商賺錢一定要秉持良心、遵守相關法令,民眾在購買食品時,也一定要注意查看包裝物外的相關標示說明內容,以免瘦了荷包還傷了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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