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10)
- Apr 01 Tue 2014 20:14
森林竊盜
- Mar 28 Fri 2014 09:28
安全帽滾到馬路上致人死傷之法律責任
有則新聞說有位趙姓機車駕駛,將機車停好後,安全帽沒有吊在掛勾上,也沒有放在機車置物箱內,而直接將安全帽放在機車後座的椅墊上。後來因故,這頂安全帽滾到馬路上,另一名葉姓機車騎士載著太太行經該處,因為對於突如其來滾出的這頂安全帽,來不及反應及閃避而跌倒,後來葉姓男子並因為傷勢嚴重造成脾臟破裂、休克及急性腦中風,最後因為敗血症逝世,被害人家屬乃向趙姓機車駕駛求償。法院判決認為葉姓機車騎士的死亡,與趙先生未妥善放好安全帽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 Mar 19 Wed 2014 10:09
原住民自製獵槍行為之法律爭議案件
- Mar 18 Tue 2014 07:32
偷一張紙有罪嗎?
- Mar 17 Mon 2014 17:3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自白意義
問:「華它」從「土雞村」騎腳踏車帶著三百公克毒品,騎到了二百公尺遠的「土鴨村」交給「曹刀」,被條子杯杯給逮到。華它承認有騎車帶毒品到土鴨村交給曹刀的犯罪事實,但認為該罪是持有毒品罪,否認是運輸毒品罪。試問,華它若被認運輸毒品罪,是否有自白減刑之適用?
- Oct 30 Wed 2013 11:20
販售黑心冷氣機,涉嫌詐欺罪!
最近除了有黑心食品問題,還有販賣黑心冷氣機的案例。某冷氣製造商販賣黑心冷氣機,以涉嫌詐欺罪被起訴。某空調公司涉嫌回收舊型冷氣壓縮機,再重新包裝後出售,根據新聞報導,被告明知政府禁止安裝使用R22冷煤舊型壓縮機製造冷氣機販賣,使用上開舊型壓縮機不能通過檢驗,也不會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標識。廠商就先以新型冷氣機壓縮機,向主管機關標檢局申請冷氣機檢驗,於取得標章後,再大量生產不符合規定之舊式冷氣壓縮機,且將舊機貼上合格標章,偽裝成新機出售。
- Oct 24 Thu 2013 18:32
仲介謊報買方出價,該當何罪?
無心仲介公司之仲介阿呆,向委託人賣方阿丁虛報買方出價只有370萬元,賣方阿丁基於信任阿呆,同意以370萬元價格出售。實際買方大丙其實是開價410萬元,阿呆就另以小白名義用370萬元買下該屋,再轉手以410萬元賣給大丙,試問,阿呆該當何罪?
- Sep 30 Mon 2013 18:16
棺材店之公然侮辱罪問題?
問:呂大頭與周小明住在同社區大樓,雙方宿怨未結;住在一樓的呂大頭,有一天開家「小明棺材店」,並在社區門口掛起「小明棺材店」大招牌,引起社區住戶側目,周小明認為呂大頭故意咒咀自已,也有侮辱自己的意思。因此,提出刑事公然侮辱罪的告訴。呂大頭有罪嗎?呂大頭不能開「小明棺材店」嗎?
- Aug 11 Sun 2013 01: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爭議案例說明
- Aug 09 Fri 2013 16:32
軍事審判法爭議案例問答
- May 01 Wed 2013 18:08
打我啊,笨蛋!
前陣子有則新聞報導:有位人妻發現自己先生在外與女子發生婚外情,結果,人妻的婆婆就打電話給這位第三者小姐,該名女子就向婆婆表示願以被打罵換和解條件,希望人妻不要對她告妨害家庭。結果,這位生氣的人妻確實依約前往與第三者小姐相約的地點,並且對第三者小姐又打又罵,未料,這名第三者小姐等到人妻的妨害家庭之告訴期間屆至,竟然反過來人妻傷害罪,這則新聞引起許多民眾的討論。
- Dec 26 Wed 2012 12:23
亂罵員工的法律責任
有位老闆不滿員工的工作表現,在大庭廣眾下,大罵員工「廢物」。其他場合又一直罵員工「不仁不義」,被罵員工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法院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判處老闆拘役。雖然老闆說一時被激怒,氣憤才會有激烈的言詞,沒有辱罵的意思,法官認為說人家「廢物」,就是指毫無作用、毫無價值之人,是重大的鄙視。不仁不義就是指品性卑劣之意思,都會使受責罵的人在精神上、心理感覺受傷害,會造成他人之人格貶損。法院不同意職場之上司辱罵下屬之行為,還判決老闆賠償六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可謂得不償失。
- Dec 12 Wed 2012 11:17
任意攔車擋道構成妨害自由
最近有件任意攔車擋路的社會新聞,據這二天某新聞報導,新北市有位L先生在路上駕車時,與騎機車的C先生發生行車糾紛,L涉嫌用腳去踹C的機車,並要求C停車,又以三字經漫罵對方,然後又電工鉗毆打C,造成C受傷。L這一連串的行為,成立那些罪呢?
- Dec 03 Mon 2012 21:19
違章建築之買賣問題
- Nov 28 Wed 2012 14:43
撞到人應該報警或送醫處理,否則可能以遺棄罪送辦!
- Nov 27 Tue 2012 09:12
謊稱票據遺失,小心成立誣告罪
- Nov 26 Mon 2012 09:05
對嘴演唱沒有告知聽眾,是否構成詐欺?
有則新聞報導,很有意思,某南韓國會議員在他們國家,提案「公演法」修正案,內容是關於歌手在公開演唱時,禁止表演者「對嘴演唱」,違者將罰1年以下勞役及1000萬韓幣(約26萬元台幣)。這則新聞,曾引起韓國及台灣媒體關注。這個提案的主要理由,是說明「從事商業行為,若未告知消費者是對嘴,等於是詐騙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是對嘴演唱,應事先告知付費之聽眾或觀眾;但也有人認為「如果聽粗糙的現場,不如聽完美的對嘴」。所謂對嘴又稱假唱,是指演唱者在現場表演時,播放預先錄好的歌曲,未實際發聲,僅以嘴唇形狀配合。當然,此種對嘴行為是否涉及詐欺,可能還有爭議。不過像職棒球員打假球,就是詐欺球迷的行為,因為買票去看比賽的人,如果知道是打假球,就不會買票進場了。
- Nov 23 Fri 2012 09:32
想清楚再進去,不要無故侵入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