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陳黝亮埋伏在地下停車場,見一獨身女子欲開車離去,便上前以亮刀表明搶劫,稱若不交出現金就要強拍裸照與便賣賓士車,便將女子押上車去他處提款,女子深怕有性命安危便依其指示於提款機提領現金給陳黝亮。
答:
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11號判決意旨:「擄人勒贖罪,本質上係妨害自由及強盜之結合,形式上則為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之結合,其和強盜、恐
嚇取財罪不同者,在於以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或自由,換取相當之對價(例如贖金),亦即擄人勒贖之行為概念中,必須存有「贖」之因素,而單純之強盜或恐嚇取財,則無。從而,在押人以強盜財物之情形,若並要脅被害人提領存款或舉債支應,以滿足行為人之需索,倘依社會通念,尚與「贖身」之概念不相適合
時,當認仍為原強盜之不法意圖所含攝,僅依強盜罪論擬;至於押人行為,則視其具體情況,或為強盜罪所吸收,或另論以妨害自由罪,而與強盜罪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處遇之。」
陳黝亮的行為,並非表示若不提款就不予釋回,與一般社會觀念中的贖身尚有差異,因此陳黝亮的行為只構成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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