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曹值以駕駛為業,平日工作就是替公司載運貨物。某天下班後,曹質開心開地駕駛自己的小房車返家,不料竟在途中撞死路人。
答:
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判決意旨:「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業務,而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工作,乃隨時可致他人身體、生命於危險之行為;然為期便捷交通、流暢運輸、發展經濟、提昇人類福祉,故對此類危險性工作,仍應予容許,性質上屬於可容許危險之範疇。惟從事此類繼續、反覆行為(業務)之人(駕駛人),均應盡其經常注意,俾免他人受有危險之特別注意義務。如以駕駛汽車為主要業務之人,就其駕駛汽車應
有經常注意,俾免他人於危險之特別義務,其所負之特別義務,因之,在此地位之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應認其係業務之範圍,亦不因其駕駛時為上班或下班時間而有差別。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敘明被告擔任○○公司貨車司機,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常人為高,故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其
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雖係駕駛自小客車肇事,仍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曹值就算是下班後開著自己的車,仍符合刑法上業務的概念,因此曹值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所以,以駕駛為業的司機朋友們,只要開車上路請務必謹慎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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