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問:某天夜裡,曹直於釣蝦場一直釣不到蝦,隔壁的楊羞則是一尾一尾上鉤,曹直心理不平衡,於是恐嚇楊羞,說:「你下次再釣這麼多蝦子就別怪我對你不客氣!」並捲起袖子露出刺青。地檢署偵查曹直恐嚇危害安全罪時,傳當時就在兩人中間一起釣蝦的釣蝦場老闆周愉,周愉謊稱說什麼都沒看到沒聽到,因為在聽mp3。最後法院以池子對面的某A證詞及楊羞證詞判曹直有罪。說謊的周愉構成偽證罪嗎?

 

答:
依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642號判決意旨:「又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或即成犯),並不以結果發生為必要,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意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即屬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至於法院或檢察官已否採其虛偽陳述作為裁判或處分之依據,於該罪之成立並無影響。」
「如法院採信○○○、○○○之證言,認○○○並無以言語或肢體動作對為現時惡害之通知,妨害自由即無由成立,該證言於審判結果顯然有關。…而上訴人等就該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具結後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已有使法院發生誤判之危險,縱法院最後並未採信其陳述,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為仍應成立偽證罪。」
因此,周愉作證時因為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說謊,法院就算不採信周愉的陳述,仍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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