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漬澄乃某山區大地主,某日心情不好便於末段通往自己土地的道路上設置鐵鍊路障,讓人無法通過,沒想到山區連續大雨造成產業道路路基坍方,村民只好走這條路,偏偏路上卻有鐵鍊路障,已造成往來危險。李漬澄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答:
按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464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以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陸路,當然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至於該道路是否僅供人通行,或供人、車通行,是否長期並繼續供公眾通行,該道路後段是否限於通達非私人土地,在所不問。且該罪採具體危險說,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又所謂「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係以有形之障礙物,截斷或杜絕公眾往來之設備而言。」
李漬澄於末段通往自己土地之道路設路障使人無法通行,其他村民又無法走已坍方之產業道路,可謂已造成往來之危險,故李漬澄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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