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與個人名譽間,一直是處於拉鋸的狀態。事實上,民主國家有很高的言論自由,民主的發展才能健全。尤其是,對於新聞媒體更是有較寬的言論自由,近來許多媒體出現的亂象,有認為應該深刻檢討,對於如何要求媒體自律,才是政府刻不容緩的工作,至於以刑事法律來強化媒體自律,相信效果是有限的,畢竟誹謗罪是否除罪化,都已經是憲法上的爭議課題,若再以刑法來強化媒體自律,會有相當的衝突。
新聞自由與個人名譽間,一直是處於拉鋸的狀態。事實上,民主國家有很高的言論自由,民主的發展才能健全。尤其是,對於新聞媒體更是有較寬的言論自由,近來許多媒體出現的亂象,有認為應該深刻檢討,對於如何要求媒體自律,才是政府刻不容緩的工作,至於以刑事法律來強化媒體自律,相信效果是有限的,畢竟誹謗罪是否除罪化,都已經是憲法上的爭議課題,若再以刑法來強化媒體自律,會有相當的衝突。
無故偷偷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像是在抓猴時,偶爾會對煎夫贏婦偷錄音,曾有判決認為探知外遇,不是「無故」,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是但是,卻成立違法通訊監察罪。
日前新聞報導:一名念到台大碩士的江姓男子,日前為了拯救癌末的妻子,鋌而走險網購大麻藥丸被捕,而妻子也在不久後離世,江男一邊承受愛妻離世的痛苦,一邊要面臨刑事官司。最終審判出爐,法庭見江男與妻子鶼鰈情深、不顧背上前科自毀前程的風險,救妻心切而犯下罪刑,特此網開一面將原本7年刑期改為1年9月,並緩刑兩年。
在網路上公開他人姓名地址,並且陳述不實言論來詆毀這個人的名譽,有時不僅僅是誹謗罪的問題,還會牽扯到個資法,最近就有則新聞,提到了這件事。有位仁兄,因為和認識的人因商業投資糾紛心生不滿,竟然撰寫對方追求欺騙某位女士的不實傳單,記載了對方的辦公地址,還附上對方電視受訪的照片,被對方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加重誹謗的告訴,但地檢署偵查後,認為無端公布地址,還有個資法的問題,所以最後是以罪責較重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這位仁兄。
近來接連發生酒駕肇事致死案件,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法務部更表示,對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者,將研議修法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國民黨對酒駕加重刑責,難得與民進黨有政策上共識,希望列入會期優先法案,甚至準備修法在車輛加裝酒精控制器。
新聞報導,有一名王姓婦人與父親因身體狀況不佳,去年3、4月前後共交付30萬5000元,請55歲何姓、40歲鄒姓女子找法師辦法會,但健康狀況還是沒改善,覺得受騙、怒控她稱作「師尊」的何女及鄒女詐欺,不過,何、鄒兩人稱確實有請法師連辦4天法會,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出,何、鄒既然有辦法會,難認王婦及父親健康狀況沒改善,就認為何、鄒兩人涉有詐欺,若是王婦認為收費太高,應屬民事糾紛、可循民事途徑解決,偵結予以兩人不起訴。
每年總會舉辦許多大大小小的國家考試,雖然只是一個考試,但其實常常關乎一個人能否得到一份工作或一個能賴以為生的執照,因此考試的公正性、公平性當然就更不容侵害。日前有一女子於參加藥師考試時作弊,偷看預放在手機裡的資料,被監考人員發現後,依試場規則移送法辦。
在特定的犯罪類型,法律會規定被告「自白」得以減輕其刑,目的不外是為了鼓勵被告自白、悔過,並藉此順利偵查或審判程序進行,達成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不過,不同犯罪類型,對於被告「自白」得以獲得減刑的「時機」,有不同的規定,被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若錯過時機,再怎麼自白都沒有減刑的效果了。
在法律訴訟的攻防中,往往是口說無憑,此時若能提出錄音檔作為呈堂證供,無疑是大大的有利,但該如何錄音、何時可以錄音則需要非常小心,以免除了錄音不能當作證據外,反而還構成了妨害秘密罪。
近日新聞不斷傳出托嬰中心或其家屬有不當對待兒童的情形,像是拿木製鍋鏟打幼童腳底,還強行將孩子塞進櫃子或是因為哭鬧,遭家屬虐待致死等情況,令人相當錯愕及憤怒,不少網友乾脆發起「私刑正義」,肉搜加害人的資料,聚集上門要為受虐兒們討回公道。
新聞報導,有一家溫泉會館的清潔員,被顧客指控從事清潔拖地工作的時候,沒有放置警告示牌,導致顧客沒有注意因打掃過程中地板濕滑,跌倒致腳踝關節脫位,顧客認為該清潔員工作上的疏失,導致自己受傷,構成刑事犯罪,所以提起刑事告訴,起訴後並經一審法院判刑三個月。後來,清潔人員上訴二審法院,法院則認為清潔員雖然有放置告示牌,卻未隨著打掃位置改變而移動,故認定過失程度較小,改判拘役五十天。但無論如何,還是判決有罪。
新聞報導,基隆有位郭姓女子發現丈夫和小三在外生了兩個兒子,分別是11歲和9歲,因此對二人提告妨害家庭。但經地檢署調查發現,郭女的丈夫和小三固不否認生下二子,但稱郭女早已知情,所以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而且小孩已經11歲,早已過了追訴期;郭女雖主張今年3月才被自己的兒子告知此事,未逾告訴期間,但調查證據顯示郭女早就知道丈夫和小三通姦相姦之事,郭女遲至今年6月才對兩人提出告訴,明顯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因此予以不起訴。
遇到警察臨檢時,你是會乖乖配合拿出身分證供警察查驗身分,還是會詢問為何會被臨檢盤查?相信多數人應該都是選擇前者,並且認為沒有甚麼好不配合的,然而這是否代表多數人都同意警察可以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就盤查路上的任何一個人?
近來有新聞報導,知名大學附設醫院的醫師竟與詐欺犯聯手,開立不實診斷書,以供年長者詐領勞保津貼,醫師並從其中抽成,六年期間非法開出300多張診斷書,最後遭檢方依據詐欺罪和偽造文書罪起訴。
大家都知道,賭博在台灣是違法的,無論是開賭場的人,或是賭客,因為現行刑法第21章,還有賭博罪專章。除了政府的公益彩券,但不少人會利用網路,在虛擬世界中架設賭場,吸引諸多網友下注,不僅可以吸引更多賭客,也更難查緝。只是這種在網路虛擬賭場下注的行為,會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