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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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提高虐童刑度 2

  最近虐童案件頻傳,無論是社會輿論或是朝野立委都有修法嚴懲虐童者的共識。日前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虐待兒童相關罪責做出了新的修正,並提高法定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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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與海

  甲乙二人吵架後發生衝突,互相動手打來打去,經人勸架結束。之後互告傷害,實務上多以二人為互毆,均論以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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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新聞、假消息的問題沸沸揚揚,從以前有衛生紙之亂、麻豆文旦倒進水庫等等,到最近地震傳出台北市松仁路裂開的烏龍消息,大多是從社群媒體瘋傳假消息,新聞跟著報導得跟真的一樣的情形,屢見不鮮。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一系列為了打擊假新聞的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以下就分別來看看到底修了哪些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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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名網友一早就被家人叫起來慶祝,原因是網友的媽媽刷存摺後發現,竟然有一筆約莫184萬的款項進帳,因為原PO家裡是開餐廳的,平常有跟外送的單位合作,還以為是哪家廠商清償積欠的大筆款項,讓全家人都沉溺在喜悅之中,甚至感動的痛哭流涕。不料,事後竟發現原來是銀行的行員搞了烏龍,誤將6萬元的款項匯成美金,讓原PO的情緒瞬間從天堂掉到地獄,不停的感嘆「為什麼要這樣對待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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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歡山

  沒收新制立法後,如果被告犯罪有獲得所謂「犯罪所得」,法院在判決時會同時宣告沒收犯罪所得XX元。實務上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刑事宣告犯罪所得沒收,後來被告與被害人和解,沒收應否扣除和解給付部份,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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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有名男子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中國賣家購買壯陽藥,在高雄海關遭查獲,因為該壯陽藥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核准,該名男子以過失輸入禁藥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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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歡山的陽光

  與法院判決有關的新聞報導常常內容有錯誤,像是法條寫錯或是事實的敘述與法院認定的不符(可能是理解有誤或刻意扭曲),導致民眾看新聞時被誤導,以下這則新聞就是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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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各行各業的《通姦賠償價目》是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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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瓜地馬拉日前發生卡車衝撞人群的重大意外,共造成18人死亡。據傳當時高速公路口剛發生撞死人的肇逃事故,引來一群當地民眾聚集圍觀,沒想到一輛卡車因未開大燈,沒注意前方狀況,竟直接高速衝撞人群,釀成圍觀群眾大量死傷,更一度傳出死亡人數達32人。目前瓜國警方已成功逮捕逃離現場的司機,政府也宣布進行為期3天的全國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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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則新聞,是關於離職員工爆料便當店使用隔夜食材,而被老闆提告的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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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山脈旁邊有一群人,傻傻的很單純,喜歡看直播,下標買東西、斗內美少女,就覺得自己是全世界最快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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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懷疑另一半出軌時,經常發生未依法搜索房間,或者於垃圾桶找尋用過的衛生紙、保險套、內褲、床單等等,問題是,類似未合法扣押的證物,就算驗出上面有某人的DNA,能作為認定通姦罪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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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自由與個人名譽間,一直是處於拉鋸的狀態。事實上,民主國家有很高的言論自由,民主的發展才能健全。尤其是,對於新聞媒體更是有較寬的言論自由,近來許多媒體出現的亂象,有認為應該深刻檢討,對於如何要求媒體自律,才是政府刻不容緩的工作,至於以刑事法律來強化媒體自律,相信效果是有限的,畢竟誹謗罪是否除罪化,都已經是憲法上的爭議課題,若再以刑法來強化媒體自律,會有相當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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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犯撿屍性侵案,若被告曾說過「對不起」,一定「穩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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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故偷偷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像是在抓猴時,偶爾會對煎夫贏婦偷錄音,曾有判決認為探知外遇,不是「無故」,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是但是,卻成立違法通訊監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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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聞報導:一名念到台大碩士的江姓男子,日前為了拯救癌末的妻子,鋌而走險網購大麻藥丸被捕,而妻子也在不久後離世,江男一邊承受愛妻離世的痛苦,一邊要面臨刑事官司。最終審判出爐,法庭見江男與妻子鶼鰈情深、不顧背上前科自毀前程的風險,救妻心切而犯下罪刑,特此網開一面將原本7年刑期改為1年9月,並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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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遇森林封面

目前,在我國通姦還是有罪的,但是和解後原諒配偶,還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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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網路上公開他人姓名地址,並且陳述不實言論來詆毀這個人的名譽,有時不僅僅是誹謗罪的問題,還會牽扯到個資法,最近就有則新聞,提到了這件事。有位仁兄,因為和認識的人因商業投資糾紛心生不滿,竟然撰寫對方追求欺騙某位女士的不實傳單,記載了對方的辦公地址,還附上對方電視受訪的照片,被對方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加重誹謗的告訴,但地檢署偵查後,認為無端公布地址,還有個資法的問題,所以最後是以罪責較重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這位仁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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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再故意犯罪,應該加重處罰,常常是國家用來恐嚇人民犯後應該悔改,不要故意一犯再犯的宣傳標語之一,但最近大法官解釋卻說刑法這樣的規定,其實要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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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他人,依刑法是規定是成立犯罪的。」此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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