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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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兒特寫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實務上對於「通姦」事實的認定,要有「交媾」的證據才會成立要件,什麼是交媾?自己去查字典。否則就算許多案例,一般社會觀念看起來在性行為,但有可能只是在「摸來摸去或親來親去或吃來吃去」,還沒有在作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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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男女朋友或夫妻睡覺時,偷拍另一人睡姿,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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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某些邊界地帶案例很難區分,許多被告感覺很冤。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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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買賣發生糾紛,到賣方的官網或粉絲頁留言負評,是否會有法律上誹謗名譽或商譽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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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智慧財產權,除了侵害專利權、植物種苗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目前已經無刑事責任外,諸如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等,均仍有刑責,甚至就營業秘密的刑責近年修法更有加重。前一陣子,有一件商業爭奪其中涉及告訴侵害商標權的案例,跟大家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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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鬧的很大的國安局高官走私大量免稅菸品事件,有其中二名嫌疑人遭到羈押,新聞報導其中一名嫌疑人吳宗憲交出50人團購名單,傳出將轉為污點證人等等。除了這件新聞,不時都有新聞報導某某嫌疑人轉為污點證人,民眾可能都知道,污點證人就是嫌疑人作證供出其他共犯的意思,但究竟法律上針對污點證人的規定如何?要怎麼樣才能成為污點證人?成為污點證人又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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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陽

  大家都說生命無價,是無價之寶的意思?還是沒有價值的意思?在台灣,若發生死亡車禍,一條命值多少錢?相信大家都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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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與專車

  立法院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的新制度,正式於(108)今年7月4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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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對馬前總統英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以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無罪。臺北地檢署發布新聞大力批評法院,說顯與相關法院歷來民、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強烈反擊說「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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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高志鵬因案入獄,申請外役監通過。但是,前立委林益世同樣想搬去外役監,申請兩次都沒通過。外界質疑外役監審核程序欠缺公平性,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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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罪之緩刑問題 2

  類似夜店或KTV酒後撿屍案件,時有所聞,信義區甚至曾被戲稱「撿屍大道」。不過,撿屍刑責可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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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被冒牌律師騙了 2

  日前新聞報導,一位何姓女子因為曾經找徵信公司法務鄭姓男子進行法律諮詢,一年後自己想找律師告別人,找上了該鄭姓男子,鄭男替其撰寫刑事告訴狀等,並收了5萬元。過程中,何姓女子稱鄭男為鄭律師,鄭男均未否認或澄清。後來,何姓女子問起鄭男開庭進度,鄭男總是支支吾吾、藉詞推託,何女才查出鄭男並不具律師資格。鄭男遭檢方依詐欺罪及違反律師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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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手機的無線基地台或是家裡WiFi分享器要設密碼,避免被別人盜連,但這樣盜連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最近有個案子就鬧上了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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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改國事會議中,認為過往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過於抽象;因此,民國108年3月15日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修正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6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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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2

  職司偵查之法務部,有鑒於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影響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甚鉅,為兼顧重大營業秘密之保障及社會公共利益與人權維護,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函訂「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作為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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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駛汽車故意撞傷他人,然後逃逸。請問:是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實務上有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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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女士在小三住處門前罵她髒女人等語而被告,檢察官認為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告訴人住處門前,以「髒女人」、「你這個公務員是這麼骯髒」、「你這種髒女人」、「你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等不雅言論辱罵告訴人,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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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狗與石獅

  任職某房仲公司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與公司簽訂「資料保護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資訊系統網路使用承諾書」,房仲公司認為營業員就公司內部未對外公開之業務資訊有保密之義務。其後,房仲公司認為某營業員洩漏凶宅資訊之行為,違反營業秘密法規定,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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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目前肇事逃逸罪的刑法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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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違法撤銷緩起訴爭議問題 2

  新聞報導指出,陳先生酒駕遭移送法辦,地檢署偵查時同意給予緩起訴自新機會。不過,陳先生在本件緩起訴前,另外還有一件酒駕案件在審理,於緩起訴期間被判刑確定。之後,檢察認為被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乃撤銷原緩起訴處分,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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