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陳同佳在台涉殺人案,表明要來台自首,政府先是拒收,終於後知後覺說要派員去香港把人帶回來。香港政府已表示拒絶我方去函要求派人赴港押解陳同佳之舉措,認為如此跨境執法,是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我國政府最後定調,若陳同佳搭機來台,一下機就會馬上以通緝犯身分逮捕,避免給外界產生「拒收人犯」觀感。
不管陳同佳表明來台是自首或投案,政府先是表示,我方審判要在有司法互助協定情況下,或什麼屬人優於屬地等理由,反正聽起來拒收就是了。一般人聽了都會覺得怪怪的,不用帶風向,政府就順風放火燒了自己一把。後來發覺不對勁,腦袋總算動起來,要派人去香港把陳同佳押回台灣偵審。
香港政府表示因本案關係,而有訂立《逃犯條例》必要性,導致反送中運動,迄今抗議未休。無論被自首或被投案也好,台港互相推來揮去,自當各有盤算。
至於說,香港政府表示陳同佳出獄後到台灣自首是出於自願,還說明香港律政司依法辦事的相關規範,也有發信給台灣,就交流案件進程及希望會面磋商等,反駁未得我方回覆。總之,香港政府說會在法律容許的基礎上向台灣提供所需協助,聽聽就好。僅管雙方都說對方已讀不回,但就法律論述部份,香港方面確實講得四平八穩,反之台灣一開始的法律論述,荒腔走板。然而,本件法律論述其實亦非重點,台灣方面所說的「陳同佳被自首」案,明眼人均知是台港雙方政治角力大戲,只是看誰演得漂亮。
政府就算一直強調去年通過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也應明白只是形式上的道具而已,真正重要還是要擬訂贏的策略。此法只是台灣內部的法律,香港政府會管你嗎?即令講到三年前的事,那又怎樣。2016年3月間,香港荃灣大廈發生殺人封屍案件,數名香港籍嫌疑犯逃到台灣,後來其中一人主動向台灣方面投案,僅管台港沒有司法互助協定,雙方仍然講好,先找理由撤銷這些人的護照,再由台灣將人在機場交給香港警察帶回偵審。難道香港這次就不能投桃報李採行「互惠原則」嗎?香港政府說找不到理由把人抓起來,故無法循前述模式辦理,這僅僅是表面上理由,真要「互惠」豈有無法之理!各自主權認知之盤算,只能說司馬昭之心。觀諸這場互推互揮大戲,似乎只有香港的惠,那來台灣的惠!接下來,我國政府一定要審慎因應類似怪招,否則又會被搞得灰頭土臉。
實際上,台灣主管機關早該知道香港政府會出這招,竟然沒有事先因應之道,實屬離譜。如果事先運籌帷幄擬定贏的策略,才能揮得漂亮,推得成功。不是用蠻力直接拒收就好了,更何況蠻不過人家,力也沒人家大。不過,戲還沒演完,希望政府能搶得劇本,贏得票房。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 https://www.storm.mg/article/186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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