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聽過「緩起訴」這個名詞,檢察官如果認為個案被告確有犯行,但誠心悔改而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可以對於輕罪被告論以「緩起訴」處分,要求被告負擔一些義務,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所稱的: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等等。不過,緩起訴,其實也是可以被撤銷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的規定,檢察官在被告有以下之一的情況下,可以撤銷緩起訴,包含: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除了被告違反之前檢察官緩起訴的要求外,如果緩起訴期間有故意犯罪被起訴,或是緩起訴期間有被法院宣告故意犯罪有期徒刑者,都是檢察官可以撤銷的依據。
被撤銷緩起訴後,整個案子可以重新開始偵查,甚至被起訴,緩起訴先前如果有履行某些負擔,像是繳了錢給國庫之類的,也不會還給被告,像是有人和鄰居打架,之後心情不好喝酒飆車被查獲,檢察官認為初犯給予緩起訴,但要繳錢給國庫,之後卻因為先前的鄰居打架衍生的傷害罪案件被提告,若經起訴上了法院遭判有期徒刑,之前的酒駕緩起訴會被撤銷,繳給國庫的錢也不會還給這個人,會不會很不合理呢?就見仁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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