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開計程車載客人去參照108年國慶雙十大典,太早出門又老眼昏花,沒注意穿黑衣的路人蹲在路邊綁鞋帶,老劉轉彎時碰了路人一下,造成路人翻了筋斗,身體多處擦傷,試問若路人提告,老劉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嗎?
刑法在今年(108年)5月間,有許多條文作了刪修,並經總統公布實施了。針對「業務過失」的罪刑部份,刪去了「業務」的要件了。依據法務部修正草案說明,表示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本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
亦即,從108年5月間之後,再也沒有業務過失傷害及業務過失致死罪了。但是原本的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度則提高了。
因此,老劉撞到人的時間是在108年10月10日,適用新刑法,現行刑法第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舊刑法的過失傷害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換湯不換藥啦!業務過失傷害刪掉,過失傷害刑度提高,老劉若被路人提出刑事告訴,還是要面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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