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某禮盒公司的美編人員,為了替公司網站放一張芒果禮盒的圖片,沒有自己去找個芒果來拍照,竟然是在網路上搜尋芒果的圖片來用,遭該圖片的著作人發現,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除了自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外,還連累公司一起被起訴,讓許多網友感到意外。
或許民眾認為,就算是上班時間開公司的車撞到人,公司頂多只有民事責任,為何在著作權法的場合,會有刑事責任呢?這是因為著作權法受到美國的影響,制定有「法人刑事責任」,就算是公司的員工、負責人個人所為,只要和公司職務有關,雖然公司不可能被判決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可能被關起來,但公司就要一併負擔罰金的刑事責任,此即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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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工程遭報導經審計處調查,發現投標廠商似有以不實文件投標之不法,招標機關新北市政府卻仍允許該廠商繼續履約,並未因為審計部的調查結果,與該廠商終止契約,新北市政府表示如果不讓廠商繼續履約,對於公共利益損害更大,所以才會做此決定,不過採購法向來對於提出不實文件的投標廠商向來是相當嚴苛的,新北市政府此一決定合乎情理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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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本於政策或是安全的考量,在有些種類的採購項目(諸如:資安、國防設備等等)上會特別於招標時及合約內特別註明「禁止使用陸製品」。但是在中國仍為世界工廠的現況下,要避免使用「Made in China」的貨品需要額外耗費不少心力,甚至可謂防不勝防,就連有時轉向美、日原廠直接採購料件時,送上門來的卻又是「Made in China」,因而發生遭採購機關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情形。那麼在廠商履約時只有部分誤用陸製品,機關仍可以以此為由,不顧其他未使用陸製品的部分而主張全部解除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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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壇出現許多風波,尤其是多位縣市首長紛紛遭到起訴或判刑,如新竹市長高虹安遭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中最震撼政壇的莫過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被法院裁定羈押,其與地檢署之間的羈押攻防戰更是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另外,兩年前,還有震驚各界的國會議員集體受賄案,前立委蘇震清判刑10年、前立委廖國棟8年6月、前立委陳超明7年8月徒刑,而前立委徐永明則是被依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就高虹安案與立委集體受賄案而言,前者僅僅一審被判刑,當天即遭內政部依法停職,而後者雖遭判刑但仍然保留立委職位直到該屆任期結束為止。同樣都是公職人員被判刑,為什麼會有如此不同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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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針對超思案是否涉及圖利一事,搜索了農業部在內的多家機關和公司,原本去年總統大選前,超思案的風向一直被認為合法,直到近日監察院認定採購程序確有違法,媒體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才發現諸多過去沒有討論到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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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民間廠商參與交通部轄下某機關的政府採購案,本無得標的意思,參與該標案純粹是為了陪其他廠商投標,湊足三家廠商來開標,以避免流標而要重新招標的麻煩而已,卻遭地檢署起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經一審判決有罪。暫且不論該廠商可能因此會被採購機關依法停權之事,就該廠商本來已經發還的押標金一百六十萬元,也可就要被追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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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中央氣象署關於「桌上型麥克風」等設備的採購案,經檢調偵查後,發現有涉及詐術圍標和圖利等情,隨即將投標廠商與機關承辦人約談到案,據北檢指揮調查,可能是中央氣象署在2021年10月間汰換該署國際會議廳桌上型麥克風系統採購案時,以最低標方式招標,承辦人疑似有明知廠商投標文件不符,卻仍然讓該廠商參與,最後順利決標,涉有詐術圍標與圖利得標廠商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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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標準〔第60段〕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第61、6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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