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問:軍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應由「普通法院」或「軍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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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魚媽歐北貢  

最近一則關於勞雇糾紛的新聞,就是有一間餐廳被客人投訴,餐廳內的魚翅有蟑螂,餐廳就賠償客人6萬元,事後,餐廳業者反過來向廚師求償名譽損害17萬元,後來,廚師指控餐廳常常無故扣錢,譬如舉辦員工抓老鼠比賽,最後一名的還要扣薪水,經法院認定,環境衛生是雇主的責任,與廚師無關,判餐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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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暑假  

最近有件新聞案例,有位住在一樓的屋主,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主張二樓鄰居鋸他的龍眼樹,提出毀損罪告訴。事情大略如下:台北市某劉先生住在二樓,他一樓鄰居庭院種植的龍眼樹,樹葉常掉進他家二樓陽台,劉先說請一樓屋主修剪,一樓屋主都不修剪。因此,把茂盛的龍眼樹樹鋸斷一大截,一樓屋主生氣說劉先生要鋸樹時,沒有詢問過他,也沒有經過他的同意,並且認為若只是落葉問題,修剪枝葉就好了,幹麻把樹幹鋸斷,所以提出毀損罪告訴;劉先生則主張龍眼樹會遮住陽光,落葉會引來蚊蟲,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曾向一樓反應若不修樹,就由他自已修,所以認為一樓有同意的情形才修剪龍眼樹的高度。最後,地檢署調查認為龍眼樹雖然鋸斷後,高度變矮了,但是樹木沒有死掉,仍然存活,依舊長出茂盛的新枝棄,表示樹木沒有被毀棄損壞,所以給予劉先生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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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暑假  

  消費者被熱紅茶傷之爭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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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宜蘭之旅  

前陣子有則新聞。有位盲人在馬路上行走,剛好經過一個正在施工的下水道工程,盲人看不到那兒正在施工,不小心就跌落到幾公尺深的下水道,後來現場工人發現報警。新聞報導該處在施作汙水下水道工程,施工人員表示都有用圍籬將施工處隔起來,入口的處也有用太空包擋住,因為工程告一段落後,正將太空包搬走不到幾十秒,盲人就走過去而掉到洞裏面去了。前幾天我在馬路上也看到類似的情況,路人趕緊將盲人牽離下水道孔,以免掉到洞裏面,才沒幾天就看到類似新聞,顯示這種狀況很常見,是值得主管機關或施工業者注意的問題。所幸在本新聞案例,這位盲人只有雙腳擦傷,沒有造成生命危害。假若造成重傷或死亡,就會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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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宜蘭之旅  

有一新聞個案,某當事人經常在社區內喝酒而吵鬧或恐嚇住戶,或毀損電梯門,或在家放火,或是有其他違反規約的行為。住戶長期擔心受怕,勸告後仍未改善,最終社區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起「強制遷離」訴訟,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判決當事人必須搬走,讓社區住戶能夠安居生活。該社區住戶指稱,對於當事人的惡劣行為,忍耐許久,因勸阻未果,所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多名住戶出席,達到住戶規約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決議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該當事人搬離住處。當事人則抗辯自己有精神上疾病,但是因為提不出有殘障手冊可以證明有精神上疾病,法院才會判決管委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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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宜蘭之旅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是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任,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經常發生特定情形之案例,就是夫妻已無感情多年,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法院審理發現請求離婚者先有外遇,以致於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判決不准離婚,外遇之人請求離婚就失敗。實務上有幾個案例可以參考,例如有名男子提出離婚訴訟,主張太太未與他決定,自己把房子賣掉又不讓他和子女見面等理由,要求離婚,法院認為他先外遇,而且是自己離開家庭,而太太是為了要解決經濟及生活上困難,所以出賣房子。重點在於法院認為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在於先生,也就是先生的可責性較高,所以才會判決離婚請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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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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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花東旅遊 Boopee花東旅遊    

很多公寓大廈都有設置管理委員會,然後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作為公共基金來使用。不過凡是講到繳費就一定會遇到「有人不繳怎麼辦」的問題。最近我們看到一個案例是這樣的,某個社區裡面有一位住戶積欠了好多年的管理費,而新上任的現任管委會主委向這位住戶追討時,這位住戶卻主張管委會是「非法管委會」,因為前任主委違反社區規約的規定,連任次數超過了社區規約上面的次數限制,所以管委會本身是非法的,沒有資格要求他繳交管理費。這位住戶的主張有道理嗎?我們認為應該是沒有道理的。首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是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依照同條例第36條的規定,公共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是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所以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有權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的是「管委會」這個組織單位,而不是「管委會主委」這個人,管委會主委只是管委會的代表人,由管委會主委代表管委會來從事實際上收取管理費的行為。所以,實務上的法院判決認為,只要住戶真的有積欠管理費,那麼現在經過合法選任程序產生的管委會主委,就可以合法地代表管委會去向住戶催討管理費;至於前任主委的選任過程可能有不合法的問題,那也是過去的事情了,並不影響現任主委的合法地位。也就是說,上面所講的這位住戶不能拿這個當理由來拒絕繳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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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花東旅遊  

吾人出售房屋或土地不動產,大多數人會委託仲介業者協助銷售。仲介業者有廣大的通路,可以尋覓買家。委託仲介賣屋時,雙方會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有關這種委賣契約書上記載之「委託銷售價格」,是契約的重點,委賣之目的就是為了要取得較好的價錢。所謂委託銷售價格,乃是委託人願意出售予第三人並與之成交之價格。其次,委託銷售價之價格並得經雙方以書面變更。在仲介實務上,常常發生銷售價格上的問題。一般而言,賣方委託出售不動產,希望能賣到高價,委託銷售價格是賣方至少要賣到的價格,也就是俗稱的「底價」,在委託銷售契約上都是記載「委託銷售價格」,仲介所找到的買方,至少要達到委託銷售價格,賣方才有出賣的義務,若低於此委託銷售價格,賣方就沒有出賣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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