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MERA_20120910_133429          昨天有則新聞,是一位公寓裡的房客,剛搬進去沒多久,常常聽到樓下有狗的聲音,但沒見過面,結果她第一次遇到住在樓下的黑色土狗,就被咬傷了。很生氣,對樓下住戶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民事方面亦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會注意到這則新聞,是因為新聞標題寫著「狗「作證」…飼主想賴賴不掉」,感到很有趣喔,狗竟然能作證啊,想像起來就很好玩。不過這個看完新聞和判決書後,情況稍有不同,新聞大概是較有趣的寫法,這隻黑色土狗雖然沒有出庭作證,但是因為這件新聞中的被告,說狗不是牠養的,說是別人養的,法院從晶片上登記的飼主和黑色土狗平時會聽被告的話,認定被告是飼主,賴不掉了。雖然真正感到興趣的狗證人沒有出現,我們就藉這個機會,來看看寵物飼主可能會面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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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則新聞報導,說有一對夫婦舉行婚宴,結果大多客人都吃不飽。這對結婚新人找一家很棒的空中花園餐廳,舉辦自助餐式的婚宴,婚宴契約總價四十五萬元,當天總共數百位客人,沒想到喜宴菜少不足,上菜又慢,還有人等了半小時才吃到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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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03 Mon 2012 12:46
  • 路霸

        我們今天要來談談路霸的問題,我們都知道,馬路是讓公眾一起使用的,可是有些人為了自己的需要,用盆栽等物品或文字來佔用一部分的馬路空間,或者未經申請自己就搭設廣告招牌或棚架,政府為了維護交通的順暢,會用罰鍰或者強制拆除等方式來處理。有則新聞報導說,在雲林有戶人家,為了婚禮的宴客,在公有道路上擺設宴席,因為佔用馬路擺放桌椅棚子,且受邀的賓客車輛還並排停放在道路上,使得四線道的大馬路只剩一線可供通行,造成交通阻塞。這個情形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等等的情況,若是未經許可而佔用道路,可處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台北停車不方便,也有人為了長期占用路旁停車位,用盆栽、摩托車等等,來佔車位;也有人把廢棄的車子棄置在路旁,這些行為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的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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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案例是樣子的:甲公司購買零件委託乙公司進行組裝加工,所以,零件及加工後的物品暫時是放在乙公司的倉庫,沒想到乙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到乙公司的倉庫執行查封程序,由於零件及加工後之物品係屬於動產,並非像不動產可以透過登記對外向第三人表示所有權歸屬,因為在客觀上這些物品屬於乙公司占有之情形,依據民法第943條規定,債務人占有之動產,推定為債務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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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名罹患躁鬱症的男子,情緒不穩定,只要病情一發作就會瘋狂大採購,包括到五星級飯店消費,買奢侈品、基金,還拿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去向金融機構貸款150萬元,不到二個月就花光,還偷偷買車,一直到發生車禍,家人才發現他買車,他自己也不知道錢花到哪去,還欠下一百多萬的債務。所以,他妻子認為說在這樣下去的話,家中的積蓄會被老公花光,因而向法院聲請限制老公花錢的自主權,也就是老公要做出重大經濟行為時,要經過老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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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件指桑罵槐的判決,新聞報導內容約略是說:某社區住戶與張女發生口角,該住戶抱著鄰居的博美狗,然後對著狗大喊:「嘟嘟妳是老母狗,妳是要去找公狗」、「嘟嘟妳要不要去警察局告我呀」;結果張女對住戶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法院認為被告音量很大,幾十公尺外的張女都可以聽到,所以認定這種指桑罵槐的侮辱方式,仍然成罪。被告當然不服,主張要上訴。被告說當天小狗嘟嘟爬到他腿上,他才會對著狗講話,沒有針對張女,是張女自己對號入座。檢察官調查發現被告說話位置到張女距離數十公尺,他的音量張女仍然可以聽得到,而且小狗不會到警察局告人,所以認定被告將張女比喻為狗,才會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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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則新聞報導,有一對夫妻有三個年幼的小孩,但這兩夫妻都沒有去工作,整天沉迷在網路世界裡,也不照顧小孩。他們把小孩丟給家人後,整天在外面玩樂,也不跟家人聯絡,也不回家看小孩。後來,他們的家屬受不了,憤而控告這對夫妻遺棄小孩,地檢署傳喚這對夫妻幾次,他們都沒有到地檢署報到,終於遭到通緝。警察在一次網咖臨檢時,意外發現這對夫妻正在上網,沉迷在網路世界裡,警察發現兩人都是通緝犯,直接逮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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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則新聞報導說,有三個人開車時看到路邊有一套桌椅,以為是棄置不要的東西,剛好他們缺傢俱用,就將桌椅搬回去,後來,傢俱的所有人報警,警方找到了他們,並將他們移送法辦。

他們可能以為那套傢俱已經被拋棄了,是無主物,然而,事實上傢俱的所有人沒有拋棄傢俱所有權的意思,那麼這三個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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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個月前曾看過一則新聞報導,就像落跑新娘或落跑新郎的現實版。新聞報導說,有一對已訂婚的準新人,已經舉行過訂婚宴,還定了結婚日期;沒想到,男方在訂婚之後就避不見面,後來男方才坦承已經離過婚,也不想和女方結婚了,女方因此主張解除婚約,並且向男方請求賠償。後來,法院判決,男方必須賠償訂婚宴的費用、禮品、喜餅和精神慰撫金等共五十多萬元。根據民法第978條的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那麼這個損害賠償,除了一方已經給付的婚宴費用、喜餅費用等等,依照民法第979條,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幾年前,也有一件類似的情況,是奉子成婚的兩人,其中男方在結婚前落跑了,當時喜帖已經印了,也通知親友了,而且女方已懷孕超過12週,法院認為女方受到嚴重的精神創傷,判決男方賠償1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是需要慎重的,當然,若在結婚前就發現不合適,確實沒必要勉強結婚。但在訂定婚約之前,若能慎重的考慮,亦可避免許多麻煩或將來讓對方傷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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