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嬰房二度減資:減資有兩種,你說的是哪一種?

麗嬰房二度減資:減資有兩種,你說的是哪一種?摘要:減資,係指公司為整頓營運狀況並平衡其財務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將資本退還股東,或減少章程所訂定之資本總額的程序;一般可區分為「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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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一:臨時管理人是什麼?

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一:臨時管理人是什麼?摘要:當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造成公司業務停頓,而有損害公司或其股東權益之虞時,得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以暫時維持公司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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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司機未待乘客站穩即駕車駛離之法律問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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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之表見代理問題

             「借名登記」(借人頭)是具有台灣特色的法律關係。就房屋及土地而言,借人頭登記的主要目的大概不脫避稅、提高信用、不想讓名下有太多財產、對抗打房政策等等原因。而「借名登記」的基本法律關係構成,有借名人、出名人及標的物。最高法院就「借名登記」常見的定義是:「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決參照。然而,雖然最高法院承認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但其衍生之交易安全弊端及悖於不動產登記公示、公信原則之疑義,恐怕遠大於承認此制度所追求之目的,因而須再思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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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警局法制科某員警謊稱帳號被盜之法律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三立電視台記者馬郁雯臉書發文遭網友留言辱罵不堪字眼,她憤而對網友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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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不公開審理,那當事人可以調閱開庭光碟嗎?

                家事案件是涉及身分關係的訴訟及非訟案件,主要的事件類型約可分為婚姻、子女、遺產、夫妻、監護或是保護令等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參照)。因涉及家庭、身分關係,故對當事人而言是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考量,原則上家事案件的審理有別於一般訴訟案件,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參照),所以有關家事案件的法庭活動,除了當事人、關係人或在場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外,他人無法從中知悉。但是,家事事件法雖規定家事案件須以不公開審理,但仍然會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2項的規定為錄音、錄影。那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後認為有主張其權利的必要(諸如:書記官記載筆錄有缺漏或對審判長訴訟指揮認有侵害其權利等),而需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的錄音、錄影光碟,法院應予准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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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嬰房二度減資:減資有兩種,你說的是哪一種?

麗嬰房二度減資:減資有兩種,你說的是哪一種?摘要:減資,係指公司為整頓營運狀況並平衡其財務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將資本退還股東,或減少章程所訂定之資本總額的程序;一般可區分為「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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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網紅愚人節玩笑開大了,自製巴菲特認錯買回台積電股票的假新

                每年4月1日愚人節的到來,大家都不放過這機會互相惡作劇,或是互開一些無傷大雅的玩笑圖個樂子。財經網紅摩股史塔克(Moore Stock)也沒放過這個機會,他在4/1晚上時於粉絲專業發布1則自製「彭博社報導」的「新聞」,「Buffett has repurchased all the shares of TSMC」,指稱股神巴菲特先前曾因認為台灣面臨地緣政治風險而出清台積電持股,現在因為看好AI及地緣政治風險下降後認錯全數買回,還在臉書附上台積電的ADR(美國存託憑證)走勢,說明市場反應此一利多消息,豈料此舉馬上被工商時報引用作為新聞報導。摩股史塔克看到有正規財經新聞媒體引述並報導後,台積電ADR還持績走高,台股夜盤期貨也因而上漲,才驚覺事態嚴重,馬上在自製的「彭博社報導」加註「FAKE NEWS」,還頻頻發布道歉啟事,然而仍引發做空的投資人不滿留言抗議。更在事發隔日後,由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證實已收到投資人陳情資料,並已督導證交所啟動監視查核,如有不法情事,將依規定辦理,以維護投資人權益。那麼財經網紅的這個「愚人節玩笑」,有可能成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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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無過失者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現行法的肇事逃逸罪即《刑法》第185-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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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的新變革

              行政院院會今天(3/7)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道交條例)的相關修法草案,大幅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舉凡: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騎車講手機、汽機車駕駛抽菸,以及在圓環、交叉路口、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併排臨停、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等十種。主管機關表示,行政院有此考量是因為去年道交條例修法後,對於道交安全成效良好,全年死亡人數下降,然因放寬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導致警察機關案件量大增,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故提案修法限縮民眾檢舉舉發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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