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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一位女子參加參加旅行社舉辦的三天二夜澎湖旅遊,她搭乘莊先生駕駛的,準備從白沙前往吉貝。結果因站立船頭甲板時,遇到風浪大,不慎跌坐甲板而造成嚴重的受傷。女子因該意外而摔癱,以致腰椎骨折、下肢癱瘓等,所以對船長提出刑事告訴,另外並對旅行社、快艇公司、船長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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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內容約莫說一位婦人去逛夜市,手上拿著一堆東西,想要找個袋子裝起來。她經過一家商家,看到門口掛著紅白相間的塑膠袋,因以前曾光顧過這家店,索性拿了一個塑膠袋來用。婦人開心地將東西裝袋時被店家發現,店家質問為何未經同意拿了塑膠袋?婦人不道歉還與店家爭吵,店家報警。其後雙方和解不成,檢察官起訴這位婦人,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塑膠袋雖然僅值「1元」還是人家的東西,不得未告而取,但考量婦人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最後以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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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有個婦人弄丟了二萬元,害怕被家人責罵,竟謊稱是被人搶了而向警察報案,事後真相大白,結果被以誣告罪移送法辦,但明明就沒有犯人,這樣的烏龍報案,也會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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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履行對被繼承人之法定扶養義務所支出之費用,不得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聞稿指出:「某案例的陳先生於其父親死亡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60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該筆未償債務是陳先生於被繼承人生前,照護其生活所支出之營養費、日常生活雜支與勞力付出,屬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非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乃否准扣除。該局表示,子女照護重病中父母及支出照護所需之營養補給日常用品等生活雜支,本為基於人倫親情、子女孝道之照顧範圍,故陳先生縱使確有為維持、照護被繼承人生活支出相關費用之事實,性質上係屬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如指為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與常情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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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立法委員覺得陸軍官校的校歌中有些用詞不妥,希望國防部更改,但國防部則表示其中可能會遇到著作權的問題,校歌作者的子孫可能會反對,但這究竟是甚麼著作權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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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員工離職後的工作限制,不得為同業之競爭之競業禁止規定,過去經常發生爭議。但是,去年104年12月16日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後,有了明確的規範,該法第9-1條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其次,該條文還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無論是僱主或勞工,應注意此部份二年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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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聞報導,有李姓藝人凌晨和女性友人參加夜店派對後,因不滿計程車司機急煞又猛催油門等等行為,雙方發生口角衝突後。後來,在街頭發生拉址等行為,據新聞報導,雙方在該次衝突均有掛綵,互相提起刑法第277條的傷害告訴,警方依法偵辦。藝人主張計程車司機開車時,猛踩油門又急煞,雙方才會引發衝突,抗辯自己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是互毆。然而,計程車司機則主張,因為李姓藝人先用腳踹座椅,其情緒失控才會拉她們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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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又爆出有國軍飼養的犬隻突然死亡,經獸醫判斷,是因為吃到農藥或除草劑等有毒物質所致,有國軍檢舉曾有同袍疑似拿木棍毆打該犬,且強迫其吃下不明白色粉末,向指揮部檢舉無果,因此上述經過的影片交給記者,才讓整個消息見報。對於這種虐待飼養犬隻造成死亡的案件,如果是國軍弟兄,決不是單單只有行政懲處,依照動保法還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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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有位小姐在公司上班時,接連受女同事以電話、簡訊、郵件、LINE等騷擾,表達「沒有你我會孤單寂寞」、「沒有你我要怎麼上班」等愛慕內容,且有不當肢體接觸,甚至跟蹤回家。雖然這位小姐向公司申訴,但主管未積極處置,經勞工局介入調查後,認為公司未依法設置性騷防治辦法來積極有效處理職場性騷擾的問題,因此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二十萬元。但究竟雇主對於職場上所發生的性騷問題,要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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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傳出有藝人搭乘計程車時,與司機發生衝突,鬧到地檢署的事件,許多網友遂質疑政府,是否應該對計程車司機之資格進行管制,減少消費糾紛,甚至應該要求無前科紀錄之類的,但其實,法律上只有規定曾犯某些重大犯罪之人,才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因為限制太多,可能會有憲法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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