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的新聞沸沸揚揚的討論一宗情殺案件,某個大學的學長,似因追求同校的學妹不成,所以涉嫌持刀殺傷學妹,新聞報導指出,法院綜合各種考量,裁定將學長羈押。但到底什麼是羈押?為什麼還沒判決有罪確定,就能夠關人呢?
  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是一種保全被告的方式,可能有兩大類理由,一種是一般羈押,一種是預防性羈押,這些都是在判決有罪之前,可以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亦或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訪害自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詐欺罪、搶奪罪、恐嚇取財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是為預防性羈押的規定。
  從條文上來說,可以看出法院文字上似乎運用了一般羈押的規定,也含有預防性羈押的影子,無論如何,這位學長可能必須失去自由好一陣子了。在此奉勸大家,愛情的追求發乎情止乎禮,不要踰越了人與人之間的份際,你有愛別人的權利,但是別人沒有喜歡你的義務,不應該以自己的主觀去凌駕她人的主觀,要把她人的主觀想法當成是一個客觀的狀態,去接受就好了,否則涉犯重罪還要被羈押起來,面臨追訴,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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