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史任職法拉綠交通公司擔任小客車駕駛,負責接持外賓。有一天,法拉綠公司的大巴駕駛得了腸病毒臨時請假,當日又需大巴出車,老闆請沒有大客車駕照的小史幫忙開個車,小史說沒駕照不能開啊!老闆說事出緊急就幫個忙吧,小史無奈才出門駕油就把人家加油站給撞壞了,加油站向法拉綠公司求償二十萬元。公司賠了二十萬後,轉向小史賠償,小史該如何是好?
小史開車撞壞人家東西,與法拉綠公司負共同連帶侵權行為責任。因為公司有錢,加油站先向法拉綠公司求償。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假若法拉綠公司依此求償時,小史確有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再來看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因此,在法拉綠公司之指揮監督小史開車有過失的情形(即要求無大客車駕照整小史開大客車),與小史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學理上得類推前述規定,就是「與有過失」的過失相抵原則,按比例分擔損害。甚至於,是否應考量法拉綠公司明知小史無大客車駕照者,還叫他開,是否應負更高的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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