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看過一則新聞:有名男子在公園打籃球,沒想到籃球躍過135公分高的圍牆,滾到大馬路上,造成兩名機車女騎士撞成一團,其中一名女騎士斷了兩根肋骨,因而對男子及另一名騎士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但檢察官認為球場圍牆太矮,給予兩人不起訴處分。那名受傷的女子騎機車經過,突然一顆籃球從圍牆彈了出來,掉在路中央,騎士來不及反應,整個人飛了出去,也波及到對向另一台機車騎士,女子倒地斷了兩根肋骨,而肇事原因,全是因為打球投籃擦框彈出惹的禍。據報導,因為籃球場與馬路只有一道矮牆之隔,實際測量圍牆高度,只有大約132公分左右,籃球輕易就會彈出圍牆,因此球彈到馬路上釀成此起車禍,檢官察認定球場圍牆高度明顯不足,不是打球的人的過失,更不是撞到球的騎士的錯,所以兩人都不起訴處分。
另外,被害人要如何提出民事求償部份,也值得研究。假若打球的人民事上沒有責任,那被害人就自認倒楣嗎?矮牆球場打球,是否有過錯呢?這可能涉及國家賠償的問題。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如果這個公園內的籃球場是公有公共設施,而設置這個監球的時候,正常來說,應該要考慮到球場邊就是大馬路,車輛來來往往,在打籃球時,一般常理,籃球本來就會跳來跳去,尤其是打到籃框時跳得更遠。所以說,在籃球場圍牆的設置就應該有相當的高度,假設設計成只有132公分的高度,是沒有辦法防止籃球跳到馬路上。所以,本件案例檢察官就打球及相撞的騎士不起訴處分,若他們也不用負民事責任,則被害人就無法求償,被害人無法得到求償,視為天災是相當離譜的事,要從國家賠償的角度看這件事。實際上,若當初設置這個籃球場時,就圍牆的設置有瑕疵,因此造成籃球彈跳到馬路上發生車禍,造成人民受傷,則有可能得以主張該公共有設施設置有欠缺,造成人民受傷,應有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類似公有設施管理機關的承辦人,應該注意類似情圍牆過矮的情況。很多社區籃球場,類似圍牆無法達到防止籃球彈跳到路上,就應該再補強高度,以免類似的傷害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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