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發生案件  

   最近有則如下新聞,有輛小客車撞上高速闖紅燈機車,造成共乘機車之二名學生死亡。法院認定機車侵犯汽車路權,判決汽車駕駛無罪,也不用賠償。本件審理法官認為機車突然闖入小客車的車道,汽車駕駛根本來不及反應。根據新聞報導,法官依據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之意見,認定被告應變時間只有0.9秒,要求被告預期有人闖紅燈,而且在 1秒內閃避是強人所難,所以判決被告無罪。但是,並非每件撞到闖紅燈機車或行人的被告,都是如本件判決之結果。

另件案例,汽車撞及未戴安全帽之闖紅燈機車駕駛,機車騎士死亡,原本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來家屬聲請再議後,檢察官改認定汽車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被起訴判刑。原本之不起訴處分,是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被告因機車闖紅燈乃反應不及,給予不起訴處分。再議發回,後案檢察官卻認為被害人闖紅燈橫越馬路,當時並無任何視覺障礙,被告疏未注意發生車禍,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也就是說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應該可以發覺被害人闖紅燈,然後加以注意及反應,所以認定有責任。對此,有人說遵守交通規則卻被判刑,有何公理?

傳統之實務見解及交通法規,並無絕對路權的觀念,不過對於行人,卻有優先路權認定之觀念。也就是說發生車禍,不會因為行人未走斑馬線或闖紅燈,汽車駕駛就可以免責,法院會依照當時汽車駕駛人有無「注意」、「禮讓行人」、「有無反應時間」等等因素,作判斷責任的依據。前述實務看法,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實務上,撞到闖紅燈的人而被起訴或被判有罪,幾乎都因為被認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國外有所謂信賴原則,就是信賴別人不會違規闖紅燈而預作防犯,基於信賴原則,汽車駕駛撞到闖紅燈者,應不起被訴或判無罪,應注意此非國內通常實務見解。例如有法官就表示,闖紅燈雖是違規行為,但刑法過失致死罪對生命權保護,不會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而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依此見解,撞到闖紅燈者不見得會沒有法律責任。再看如下類似案例,某男見綠燈亮而駕車起步,將搶黃燈穿越馬路之單車騎士撞傷,儘管駕駛主張自己是有路權的,但法院認為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即前述法條),違反交通規則,判決過失傷害罪成立。另外一件,被告駕車行經濱海公路,撞死闖紅燈橫越斑馬線的行人,檢察官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為肇事主因是汽車駕駛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先行,次因是被害人未依號誌指示闖紅燈過馬路,檢察官認為駕駛人有過失。

綜合前述內容所得結論,撞傷闖紅燈之人不一定有罪,但也不一定無罪!有無過失的認定標準,是依據駕駛當時「得否反應,有無注意車前狀況」,作為重大參考標準。另外,不同檢察官,不同法官,也可能會有不同的標準!所以….行走路上之汽車、機車、行人,仍請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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