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導,有退役將領涉犯國安相關罪名,經法院判刑有罪並執行完畢後,仍能領取退休金,令許多民眾深感不滿,甚至立委更表示應該修法,不允許此類退役人員,再領取國家一毛錢,只是國防部表示依照現行法律一切合法,難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沒有任何限制嗎?
這裡先要有一個概念,就是法律原則上不溯既往,除非例外有規定,在過去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只有對於現役人員遭判決如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情報工作法等相關規定之罪有期徒刑,未獲緩刑或死刑、無期徒刑的情況下,或是褫奪公權者,可以不發給退休金。但如果是在退休之後遭判刑或是退休之後才有犯罪的情形,是無法可管的,也因此在2016年才會有修法讓退休之後的判刑和犯罪等情形,依照所判刑度之高低,剝奪一定領取退休金的權利,例如如果是被判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之有期徒刑,就會失去百分之三十的退休金。
本案所涉及之退役將領,是在退休之後有涉犯國安法之相關罪責,遭法院判決二年多的有期徒刑,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新規定,就是剝奪他百分之三十,而非全部的退休金,據說原來是十萬多元,所以減少百分之三十也還有七萬多,才會有這樣的新聞報導。國防部雖然說,若是該退役將領之前有經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話,是可以不讓他領退休金,因為前述服役條例有規定褫奪公權期間不能領,只是既然法院當初沒這樣判,現在這說意義就不大,恐怕民眾的不滿,只能另外透過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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