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關係良好的公司股東,也可能因為經營發生爭執,進而反目成仇,如果這時候,其中有些股東要退股的時候,怎麼辦?可以讓公司把他的股份買下來嗎?還是說有別的方法來讓他退股呢?
如果把退股定義成讓不想經營的股東退出經營的話,其實無論是要公司把退股之股東的股份買下,或是由其他大股東甚或是第三人收購,都算。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由有意願經營的大股東把他的股份買下來,雙方談定之後,再向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就可以算是退股了。不過,要注意,剩餘股東人數如果是自然人不可以少於2人,因為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才可以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至於,要由公司買回的情形,原則上禁止,但近年來引入歐美庫藏股的概念,希望由公司買回一些股東之股份後,在於公司要獎勵員工時發放這些股份,無須發行新股,一定情形下是可以由公司買進的,不過買進數量有限,除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外,亦不可以超過總發行股數的百分之五,金額不可以高於保留盈餘或已實現的資本工資(公司法第167-1 I),且之後買回的庫藏股在三年之內要發給員工,發放之前,公司不可以主張有表決權,避免被濫用;另外的情形,就是公司在重大決議、合併分割的時候,由於涉及經營方針根本上變動,如果有少數股東反對但表決仍認定要進行上開政策時,少數股東有請求公司買回股份的權利(公司法第317條I、公司法第186條)。
也因此,看起來最簡單的方式還是找個人把想要退股的股東的股份買下來,最簡便,但這部分要另外支出資金,而不能動用公司的錢。如何決斷,就要看各公司和大股東們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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